廣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全文,廣西省計劃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體系。
第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結果應當成為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具有否決其政績效力的依據。
第二章 生育調節與人口管理
第五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就落實生育政策、節育措施、孕情檢查、獎勵措施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物業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管理范圍內有關的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獎勵措施。
第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結婚,其余均已超過45周歲尚未結婚的。
前款規定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八條 符合規定生育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批準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然流產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產的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二)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的;
(三)已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不能提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第九條 已婚育齡婦女每半年應當進行一次免費孕情檢查。孕情檢查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對不符合規定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育齡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后,應當自覺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進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用人單位做好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用人單位,應當為流動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育齡婦女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卡,應當將流入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納入常住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范圍,做好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收養人收養子女,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在辦理中國內地公民收養登記時,應當憑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或者無子女證明,方可依法辦理收養手續;無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或者無子女證明的,民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收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