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全文,河北省計劃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
河北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20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省境的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制定具體措施,共同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公民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 專職、兼職工作人員。企業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指導。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本管轄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條 城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管理和服務機制,并將其納入創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的內容。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對生育政策、獎勵政策、處罰標準以及安排生育情況等定期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并負責貫徹實施。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藥品監督、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人口觀念和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五條 對縣級以下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管理人員給予適當報酬。
縣級以下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崗位工作二十年以上,并在計劃生育工作崗位上退休的,增加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九條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條 符合第十九條(第十二項“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除外)規定的,婦女再生育時的年齡應當在26周歲以上,生育間隔應當在4年以上;年齡在28周歲以上的,可以縮短生育間隔。
第二十一條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臺灣、香港、澳門同胞的生育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育齡夫妻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按照城鎮居民的生育政策執行。屬于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育齡夫妻,其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的過渡期為24個月。
第二十三條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3個月內主動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進行登記。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 育齡夫妻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予審批。其中有一方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的職工,設區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審批。
審批期限不包括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病殘兒、成人傷殘鑒定時間。
對批準生育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對不予批準生育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
第二十五條 遺棄、溺害、買賣、藏匿、違法送養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
已領取《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夫妻,未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作廢,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
第二十八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孕情檢查指導。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選長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九條 不符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而懷孕者,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采取終止妊娠措施。
第三十條 育齡夫妻的管理單位可以同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所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15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45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第三十三條 對計劃生育受術者,按規定給予節育假;接受絕育手術確需其配偶護理的,其配偶享受7至10天的護理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在上述假期內,視為全勤;農村居民可以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 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持證享受以下獎勵: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18周歲止,對獨生子女父母由雙方所在單位每月分別發給不低于10元的獎金;
(二)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產婦增加獎勵產假30天;
(三)對符合第十九條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別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是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居民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適當補助。
前款規定的獎勵、補助費的來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經費來源主要是財政投入和社會募捐,主要用于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養子女的,退休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補助。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在扶持發展生產上,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優惠和支持;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應當提高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標準;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對下崗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培訓和就業。
農村獨生子女在參加本省中考、高考時,給予增加10分的照顧;對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上小學、就醫住院給予適當照顧。
本條規定的優先優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在有條件的農村,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逐步建立獨生子女家庭和兩女家庭養老保障制度,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三十八條 對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