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并非“一刀切” 流產休假有規定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那么流產女職工的產假究竟如何休呢?法律專家提醒,產假并非“一刀切”,勞資雙方都應避免誤讀法律規定而引發勞資糾紛。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工作4年的林女士于2012年1月意外懷孕,后經醫院診斷為宮外孕,不得已進行了人工流產手術。小林認為人工流產手術給身體造成傷害,根據規定,向公司申請3個月的產假。而公司則認為流產不屬于法定可以享受產假的情形,故僅同意按醫囑休假15天,并按照病假工資標準發放薪酬。小林認為其要求合理,對公司的電話以及快遞郵寄的上班通知置之不理,直至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才慌了神,解除理由是連續曠工一個月。
海淀法院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女職工正常生育享受的98天產假,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法官表示,小林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僅享有15天產假,其認為有權享受3個月的產假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讀。同時,單位認為小林不屬于產假而按照病假的標準發放工資也是對法律規定的誤讀,應當按照小林正常工資標準補發15天產假工資的差額。小林在產假期滿后沒去上班,其行為已構成無故曠工,故公司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