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第94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招用的雇工)。
第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原則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 生育保險按照省、市規定實行市級統籌,逐步提高統籌層次。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市級統籌要求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衛生計生、地稅、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工會、婦聯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生育保險重大事項研究,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分級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并按照市級統籌的要求建立調劑金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政府補貼資金;
(五)其他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及時按規定程序調整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
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十二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