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流程
國務院去年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記者13日從海南省人社廳獲悉,海南省已出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從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管理、待遇支付等各個環節,規范和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操作程序。
帶戶口本身份證到村委會申請參保
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參保群體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申請參保,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參保登記表。
申請材料將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報至鄉鎮服務機構,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無誤后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一并向市縣城鄉居保機構申報。市縣城鄉居保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通過信息系統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每月25日前將當月新增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金融機構開立銀行賬戶,登記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相關信息。
登記人員未持有社會保障卡的,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金融機構向登記人員制發社會保障卡,在此期間,可暫時使用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銀行存折。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一年一繳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一年一繳。市縣城鄉居保機構可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集中繳費期,根據參保人員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保費收繳。
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
需要注意的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逐年繳費,并可補繳至滿15年;對距待遇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個人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依法繼承
市縣城鄉居保機構應為每位參保繳費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城鄉居保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內容告訴本人。同時,城鄉居保機構可通過政府網站、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方式將個人賬戶記賬明細、個人權益記錄等相關信息提供參保人員,參保人員也可通過12333電話咨詢服務系統查詢相關信息。
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6月17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鄉鎮服務機構應通知其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于市縣城鄉居保機構核定的次月起發放基礎養老金。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原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政府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各級人民政府資助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