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延長
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我國擬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11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是在1988年發布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基礎上,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和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得比較原則,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
征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周的產假。
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公眾可在12月23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