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解讀
省政府近日出臺《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我縣從10月1日起執行。新規定與老規定相比,最大的亮點就是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另從制度層面就繳費比例、待遇標準以及管理監督等作了調整。
1.覆蓋范圍擴大到所有用人單位
原政策規定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是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新《規定》則將覆蓋范圍擴大到全縣行政區域內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2.生育保險由市級向省級統籌過渡
針對目前各地生育保險政策不統一、待遇標準差異較大、基金各自封閉運行的現狀,新《規定》明確,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根據這一規定,南通市社保經辦機構將統一生育保險政策,統一待遇標準,實現基金調劑使用。
3.繳費比例超0.5%要報省政府批準
新《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若超過,要報省政府批準。南通市社保經辦機構將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及時調整繳費比例。
4.保險基金支付符合規定的費用
新《規定》明確,生育醫療費用實行按單元、病種付費,由縣社保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參保職工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只要符合生育保險規定,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5.男職工護理假期間可享受津貼
原政策規定女職工在生育或流產時,可以享受生育津貼。新《規定》明確,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假期期間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其中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職工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貼。另外,新《規定》還明確,凡符合《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晚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男職工護理假期間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6.生育津貼低于原工資用人單位要補足
新《規定》明確,職工享受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7.連續繳費不滿十月生育津貼可補支
針對各地生育保險等待期期限長短不一,管理辦法不同的問題,為規范生育保險管理,切實保障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新《規定》明確,職工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的生育醫療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8.職工的未就業配偶無醫保可享受待遇
新《規定》明確,職工的未就業配偶按照我縣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待遇。同時還規定,職工的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醫療待遇,生育保險不再重復支付其待遇。
9.用人單位不參保要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保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新《規定》明確,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我縣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同時,對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明確了處罰措施。
10.明確了基金不支付的范圍
為規范生育保險支出管理,防止基金被侵占和挪用,新《規定》還明確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包括不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和標準的、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急診、搶救的除外)、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應當由醫療保險和公共服務項目支出的費用以及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