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均衡用人單位女職工的生育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能規定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生育保險具體業務。
各級衛生、財政、稅務、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三、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市區和縣(市)分別統籌。蕭山區、余杭區仍作為統籌地區維持不變。
四、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五、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六、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七、用人單位應當自單位建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八、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自終止或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
九、生育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企業以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
其他用人單位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作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當年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或用人單位當年新增職工,用人單位以職工第一個月工資作為基數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計算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當年第一個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三)杭州市區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1.2%。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的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統籌地政府確定。
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對生育保險費率適時進行調整。
十、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四)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計劃生育手術津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十一、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職工在生育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的。
(二)職工在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的。
十二、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項目:
(一)生育津貼;
(二)計劃生育手術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十三、女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一)項規定條件的,在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期限內享受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計發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7個月以上(含)生產或早產的,按3個月計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助娩產手術的,增加0.5個月;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0.5個月。
(二)妊娠3個月以上(含)、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按1.7個月計發。
(三)妊娠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按1個月計發。
十四、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二)項規定條件的,在國家統一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限內享受計劃生育手術津貼(即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工資)。計劃生育手術津貼按照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限和計劃生育手術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