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本市居民在港、澳出生的子女申報入戶 |
法律依據 |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核準。 |
條件 | 夫婦雙方或一方為在我市有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澳門出生的子女 |
申請材料 | 1、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申報入戶子女的入境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父母結婚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同時提供其港澳身份證件和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5、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6、超過一個月申報,且嬰兒出生時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戶口還在外地市的,需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隨父或母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Word2000格式) |
申請受理機關 |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決定機關 | 各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
程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級呈報分局、市局核準。 |
時限 | 對于須呈報核準的事項,派出所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呈報分局,分局在10個工作日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報送市局,市局在4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批復。受理和決定機關認為需調查或技術鑒定的,調查及鑒定期限不計入工作時限。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無。 |
法律效力 | 經批準后方可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
收 ⊙ | 無。 |
年審或年檢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