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桂發〔1998〕2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通過政府職能由財政、企業和社會三家共同籌集,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
“保障金”籌集采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一,社會籌集三分之一。
第三條 自治區本級“保障金”的繳交單位為區直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包括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及其非駐邕所屬二層機構,下同)。
按本辦法籌集的“保障金”只用于自治區直屬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和繳交社會保險費用。自治區主管部門管理再就業服務中心網絡的管理費用,以及勞動力市場建設和促進再就業的經費按《通知》規定執行,不在“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通知》的規定,自治區財政廳是編制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預算(籌集)、制訂財務管理辦法和財務監督的主管部門。區直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繳交的“保障金”一律納入自治區財政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帳核算管理。
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條 社會籌集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按規定時間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不按規定時間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每延遲一日加收2‰的滯納金,如屢催不繳交“保障金”和滯納金的,自治區財政廳將通過銀行劃繳并加罰相當滯納金總額的罰金。
二、“保障金”的籌集繳交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在當年10月上旬根據自治區勞動廳填報的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員及標準,編制次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預算,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根據《通知》的規定,自治區本級“保障金”的來源,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籌集繳交。
(一)根據“三三制”的原則,自治區財政廳在本級財政預算中作出安排。
(二)自治區財政廳從區直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上年預算外資金收入總額中提取5‰,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三)自治區勞動廳從自治區失業“調劑金”總額中劃提5%(不含利息收入,下同),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四)區直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每招收使用一名農民合同工年繳交200元。由各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籌集,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五)自治區直屬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有關企業按“三三制”原則繳交,按時足額繳入本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
第八條 自治區本級“保障金”的繳交程序。
(一)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保障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預算數,按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及標準逐月或按季撥付。
(二)區直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繳交的“保障金”,統一實行按季預交和年終匯算清交。(1)各單位、各主管部門在當年第一季度第一個月底前,根據上年度本部門匯總填報的預算外資金收入總額,計算出當年應繳交“保障金”任務額度,并向自治區財政廳申報。(2)按季預交截止時間為每季終了10日內(逢法定節假日順延);年終匯算清交截止時間為次年3月10日前(逢法定節假日順延)。(3)自治區財政廳在年終匯算清交前,視繳交情況,組織主管部門財務人員對繳交單位進行互檢互查“保障金”繳交的進度和額度。
(三)自治區勞動廳根據上年度填報的失業保險“調劑金”總額繳交的“保障金”,于當年3月10日前(逢法定節假日順延),向自治區財政廳申報,同時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四)區直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當年1月底前,將《使用農民合同工繳交保障金申報表》發至所屬二層機構,由其填報本部門、單位上年度使用農民合同工人數及應繳交的“保障金”;并于當年3月10日前(逢法定節假日順延)將所屬的二層機構填報的應繳交的“保障金”匯總后(包括區直單位、主管部門本身應繳“保障金”數),向自治區財政廳申報,并全額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五)企業按“三三制”原則負擔的“保障金”,實行按月由企業繳入本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年終結算清繳。年終結算清交截止時間為次年3月10日前。企業繳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保障金”憑證,報送其主管部門和自治區財政廳各一份。
第九條 區直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委托自治區財政廳從其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帳戶或企業有關資金帳戶直接劃轉“保障金”的,由委托部門出具委托書,自治區財政廳通過銀行辦理。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按各單位、主管部門籌集繳交的“保障金”總額的1%提取管理費,返還給有關單位、主管部門用于籌集繳交“保障金”的管理開支。屬于財政預算安排的“保障金”不計提管理費。
第十一條 繳交“保障金”的單位、主管部門持繳交“保障金”的有關憑證到自治區財政廳開具《廣西壯族自治區“保障金”籌集繳交專用收據》。
三、“保障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障金”的使用范圍為自治區直屬國有企業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并且按《通知》規定的享受年限內的下崗職工。
第十三條 “保障金”發放標準按《通知》規定執行。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勞動廳報送的“保障金”年度開支計劃,按月撥付給自治區勞動廳,由其撥付到自治區直屬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所屬的再就業服務中心。接受“保障金”的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自治區財政廳制定的財務報表,按季、年度向自治區勞動廳填報“保障金”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 凡符合《通知》規定的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向自治區勞動廳申請“保障金”,申請表格一式三份,經自治區勞動廳審核蓋章后,一份報送自治區企業主管部門,一份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勞動廳根據企業的申請報告,經審核后制訂年度“保障金”開支計劃。
第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勞動廳制訂的“保障金”年度計劃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執行。
第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籌集的“保障金”在使用上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安排使用,不允許作超收入總量安排支出。
第十七條 “保障金”收支、使用和監督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和財務報告制度。自治區勞動廳所屬經辦機構按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報送財務報表。
“保障金”的籌集繳交,使用管理接受自治區審計部門定期或抽查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保障金”的繳交、撥付一律使用銀行《轉帳支票》或《信(電)匯憑證》。
銀行按規定應收取的“保障金”營運手續費,不得自行在“保障金”中提取,所屬費用由自治區財政廳從“社會保障補助支出”中撥付。
第十九條 自治區直屬單位、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二層機構籌集“保障金”,一律使用《廣西壯族自治區“保障金”籌集繳交專用收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保障金”籌集繳交專用收據》,由自治區財政廳統一格式并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條 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擠占、挪用“保障金”的,一經查實,根據財政法規予以處罰。
四、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勞動廳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在自治區直屬范圍內的單位、主管部門不再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幫困資金籌集使用管理的辦法》(桂政辦發〔1997〕184號)。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行署,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原則制定符合本轄區的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勞動廳解釋。申報繳交“保障金”的有關表格由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