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縣委,各地區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型廠礦企業:
省勞動廳《關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導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勞動廳關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發(1998)10號和晉發(1998)40號文件精神,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現就我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中的政策性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妥善處理好與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在認真做好定員定額、優化勞動組合、公開競爭上崗的基礎上實施下崗分流,依法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不宜采取縮短法定工作時間、職工輪流上崗、全員發放最低工資等辦法,取代下崗分流和減員增效工作,更不準以職工不參加集資、入股或不繳納風險抵押金為由,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統計,也不安排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
(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或合伙企業半年以上的;
(三)因本人原因離開企業一年以上的;
(四)病休、工傷人員醫療期未滿的;
(五)企業內部提前退養的;
(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期限未滿(含停薪留職)的;
(七)不愿意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不領取基本生活費,且本人自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下崗職工在中心期間的勞動關系和保險福利,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協議期內本人要求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在原企業辦理內部退養手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退休條件的,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對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再就業服務中心提供就業崗位或拒絕參加再就業培訓的,中心可與其終止協議,原企業同時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四)對參加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的臨時性勞務活動,中心應按國家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做好工業衛生工作,有關費用從勞務收入中列支。下崗職工取得報酬的,可相應減發或停發其基本生活費,社會保險費仍由中心代繳。
(五)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所需的醫療費,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業在職職工標準由原企業適當補助。
(六)冬季取暖補貼、獨生子女補貼,以及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所需費用由原企業負擔。
(七)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統一以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企業和個人繳費統一由中心代繳。其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25%,醫療保險為8%,失業保險為3%。
四、下崗職工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后,養老保險關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執行:
(一)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過去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后續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過去個人帳戶基金儲存額與續繳的養老保險費累計計算。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全社會的統一辦法,依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二)職工到新的用人單位就業后,應及時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在同一縣、市范圍內的,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跨縣、市的,同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基金轉移手續,基金轉移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辦理。
(三)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自謀職業的,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手冊、檔案卡、臺帳變更手續。自謀職業期間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本人在上年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比例為20%。
(四)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不再就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自謀職業人員按月或分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以將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費用一次繳清。達到法定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過去的視同繳費年限)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不足15年的,一次性結算基本養老金。
五、企業可對下列人員依法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
(一)本單位組織分流到其他用人單位(含本單位自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職工,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由新的用人單位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費補助。
(二)被其他用人單位招聘并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以及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職工,原企業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三)停薪留職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原企業與其協商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停薪留職期滿企業不能安排上崗的,應當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本人不愿回企業或不愿進中心的,企業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今后,不得再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四)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放長假的職工,已經實現再就業的,企業應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實現再就業的,可以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
(五)對掛名不上班的職工,企業有崗位的,可采取登報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規定時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崗的,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企業無崗位的,可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不愿進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六、下崗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七、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與下崗職工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對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不足三年的,協議期限要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國有企業使用的原城鎮集體職工下崗后,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對待,符合條件的可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拖欠下崗職工的工資、醫療費、集資款、社會保險費等,由原企業支付。支付有困難的,應在協議中明確償還時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資的計算辦法是: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按本人基本工資計算,基本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八、加強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工作。
(一)再就業服務中心要建立下崗職工基本情況的登記臺帳,按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送統計報表;要有場地,有管理人員,有統一的牌匾;要在銀行開設帳戶,對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進行專戶管理;要制定實施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方案,充分發揮基本生活保障、促進再就業和轉業轉崗訓練等各項職能。協議期內為每位下崗職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職業培訓、兩次就業機會,確保當年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培訓面達到70%以上,再就業率達到50%以上。
(二)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要全部開設“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窗口”,開展代存職工檔案、定期提供職業信息和再就業交流洽談等專項服務。
(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全部開設“個體、私營企業社會保險窗口”,專項提供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收繳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直接發放基本養老金業務,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到非國有企業就業和自謀職業提供服務。
(四)各級、各類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就業訓練基地和其他培訓實體,都要建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服務機構,公開向社會發布培訓信息和承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