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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下崗職工最低生活費標準,最低生活保障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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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
1994年以來,按照黨和中央和國務院部署,我省各級黨委和政府采取積極措施,大力實施再就業工程,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保證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維護了社會穩定。但也必須清醒地看到,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問題還比較突出,面臨的形勢
依然嚴峻,任務十分艱巨。因此,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必須進一步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近年來我省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的就業體制和就業政策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是長期以來重復建設、盲目建設及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多年積累的結果,也是建立和現代企業制度不可
避免的一個歷史過程。從長遠看,隨著改革的深入,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是要經常發生的。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要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循環,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切實解決企業人員臃腫
、人浮于事的問題。雖然這會給一部分職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從根本上說,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符合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同時,還必須充分認識到,妥善解決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問題,是制度的本質要求,是黨和政府應盡的責任。做好這項工作,不僅關
系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敗,而且關系社會穩定和政權的鞏固。因此,應當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著眼,增強政治責任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實把這件事情辦好,為實現省第七次黨代會確定的目標任務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圍繞目標任務,加強宏觀調控
(一)主要目標任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省委、省政府決定,用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解決我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其中,前3年重點解決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力爭每年實現再就業人數大于當年新增下崗職工人
數。1998年,力爭每一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都得到基本生活費;幫助50%的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11萬名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培訓。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要按照認真負責、盡力而為、突出重點、加強調控的指導思想,圍繞落實全省的目標任務,結合本地、本部門(行業)實際,堅持減員增效與促進再就業相結合,職工下崗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制定5年、3年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具體
目標和要求,把握好企業兼并破產、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節奏,使這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
(二)職工下崗程序和條件。
企業因生產和經營狀況等原因出現富余人員,首先由企業負責通過發展多種經營、自辦經濟實體、組織勞務輸出、鼓勵自謀職業等途徑進行分流。
企業確實難以分流的富余人員,應按以下程序安排下崗:
1.提前15日向工會或職代會說明情況。
2.提出職工下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方案,并充分聽取工會或職代會意見,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3.向同級勞動部門提交職工下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方案,由勞動部門對下崗職工進行認定。
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當年職工下崗數超過企業職工總數10%(含10%)的,需報同級勞動部門核準。
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員下崗:配偶方已經下崗的,現役軍人配偶,烈士配偶及子女,市(州)級以上勞動模范,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
醫療期滿經過勞動鑒定,被評為傷殘5-8級工傷或患有職業病的職工和因病或非工傷被確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有慢性疾病醫療期未滿的職工,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原企業負責。
(三)加強勞動力宏觀調控。
對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勞動預備制度,普遍實施1-3年的職業技術培訓。
要嚴格控制企業聘用離退休人員,對擅自聘用的要進行清理。今后企業確需聘用離退休人員的,要經同級勞動部門批準。
按照“先省內、后省外,先城鎮、后農村”的用工原則,加強城鄉勞動力統籌管理,繼續鼓勵和引導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實行“證卡合一”的流動就業管理制度,運用經濟和行政手段,合理調控農村和外埠勞動力進城務工的流速和規模。
三、建立組織機構,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
(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行業)要按照“條塊結合”的原則,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體系。有下崗職工的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站),對本企業的下崗職工負責。再就業服務中心(站)的基本任務是:為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站)的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
限額醫療費,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
(二)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站)的對象,主要是實行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中的下崗職工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參加工作,合同期未滿的下崗職工。
下列人員暫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站):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合同仍滯留在企業的職工;自謀職業并在工商部門已領取營業執照的職工;在其他單位或經濟組織從業3個月以上的職工;領取《下崗職工證明》并從事一定經營活動,已享受優惠政策的職工;企業不掌握去向、本人又不
找企業的隱性就業人員;沒有再就業要求的下崗職工。
(三)發放基本生活費的范圍是國有企業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站)的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站)托管下崗職工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暫以各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為基數(尚未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地方,暫以當地社會救濟標準為基數
),第一年按其120%發放,第二年按110%發放,第三年按100%發放。對其中靠領取基本生活費確實難以維持生活的特困職工,各地可通過其他方式予以救助。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站)托管的下崗職工的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包括個人繳費部分),以實際發放基本生活
費作為繳費基數,按省統一規定的比例,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站)負責代繳。限額醫療費發放標準由當地政府自行確定。同一城市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限額醫療費的標準要統一。
(四)再就業服務中心(站)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來源:被兼并企業由兼并方負責;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由本企業負責;虧損企業原則上采取“三三制”的辦法,即:財政預算安排1/3、企業負擔1/3、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
劑)1/3。財政預算安排和社會籌集的部分,要分級籌集、管理、使用。企業按規定應負擔部分,必須落實到位,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五)再就業服務中心(站)的管理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分別由財政和企業列支,不得占用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
(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及紡織行業和兵器、航空行業列入《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計劃》的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仍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采取相應政策措施,拓寬再就業渠道
(一)國有資產重組要與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國有資產進行結構調整時,必須把妥善安置下崗職工作為先決條件,實行股份制改造的企業,可采取存量資產轉讓股權的辦法,將其中一部分用于安置下崗職工;實行兼并、租賃、承包、出售的企業,堅持人隨資產走,切實
解決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
要發揮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促進就業方面是重要作用,即使在經濟效益方面是微利的,也要加以支持和保護。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研究采取優惠政策,把發展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作為促進再就業的重要途徑。
(二)要把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商業、飲食業、旅游業、家庭和社區居民服務業等,作為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主要方向。凡組織下崗職工或下崗職工本人從事為老年人、殘疾人、幼少兒、婚姻、殯葬服務及社區便民利民服務等社區服務項目,經勞動部門認定,民政部門優先辦理《社區
服務證書》,所得服務收入3年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各種行政性收費;組織下崗職工或下崗職工本人從事市容環境建設中的公益性勞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各種臨時性、季節性、突擊性勞務等形式進行生產自救的,要簡化工商登記手續,經勞動部門認定后,有關部門3年內免征營
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各種行政性收費。
(三)凡當年安置下崗職工占從業人員總數60%以上的企業,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自開辦之日起,免征所得稅3年;凡當年安置下崗職工達到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不足60%的企業,免征所得稅2年;凡當年安置下崗職工達到從業人員
總數10%以上、不足30%的企業,免征所得稅1年。
對其他地方級財政收入及各項收費,由同級政府根據財力和再就業工作狀況,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自行制定鼓勵企業接收下崗職工的優惠政策。
(四)企業組織下崗職工或下崗職工自找門路,承包租賃開發荒山、荒水、荒地、荒灘,從事農、林、牧、漁業,可按照承租合同規定的目標、用途,自主開發經營,享有承租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規定的財產所有權。經勞動部門認定,稅務、土地等有關部門核準,可減免土地使用費;
自有收入之日起,3年內免繳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承包租賃的荒山、荒水、荒地、荒灘在使用期限內,遇有國家有關部門或集體經濟組織統一規劃建設需要征用時,應按規定對承租企業和個人治理開發的投入和成果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五)企業為分流富余人員和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利用現有的場所、設施和技術等條件發展多種經營的經濟實體,符合(二)(三)(四)條規定的,享受相應的政策。
(六)下崗職工自謀職業的,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家庭手工業、工藝作坊等個體工商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免征各種行政性收費;對符合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的,金融機構應給予貸款支持。
2.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期間,仍與原企業保留勞動關系的,原企業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一年社會保險費;一年以后的社會保險費用全部由下崗職工本人繳納。當其失業或達到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失業、養老等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
3.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站)的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并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站)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基本生活費和限額醫療費一次性發給本人。
(七)引導、鼓勵用人單位招收下崗職工。
1.用人單位招用新職工時,應按不低于30%的比例招用符合條件的下崗職工;凡招用下崗職工比例低于30%的用人單位,每少招1人,應交納1000元的安置補助費,納入同級再就業資金。
2.街道、居民委員會要選聘符合條件的下崗職工從事街委工作。下崗職工在街委工作期間,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其社會保險費用按現行規定由原單位負責繳納。
3.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站)的下崗職工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到鄉鎮企業、街道企業、私營企業工作,并簽定2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原企業可將2年的養老、失業保險費(不含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劃撥給接收下崗職工的企業,由接收企業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要安排專項資金,組織下崗職工優先參加市政與道路建設、環境保護、植樹種草等公共工程,為下崗職工提供更多的臨時性就業機會。
(九)各地要積極發展有組織的國外、省外勞務輸出,各有關部門要適當減免向下崗職工本人收取的有關費用。凡企業組織勞務輸出安置的下崗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的,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由原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經勞動部門批準,省內跨地區調劑安置下崗職工,有關部
門憑調動證明免收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等有關費用。
(十)各種新聞媒介要免費刊播再就業服務中心招聘下崗職工和下崗職工求職的各類廣告。
五、多方籌措資金,為再就業工程提供保障
(一)再就業資金是為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而設立的專項資金,要按照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原則,實行分級負擔、分級管理、分級使用。
(二)再就業資金的主要來源:各級財政部門按“三三制”負擔原則每年在預算中安排的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提高2個百分點所取得的資金;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使用農村及外埠勞動力繳納的再就業調節費;企業按規定繳納的職工安置費和下崗職工托管資金;社會捐贈資金
等。
(三)再就業資金主要用于保障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再就業培訓和為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等經費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勞動廳另行制定。
六、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增強社會保障功能
(一)要適應建立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在所有企業(包括個體、私營等非國有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推行和深化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動創造條件。同時
,要加快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崗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證。
(二)對于下崗職工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或未實現再就業,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以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三)強化失業保險功能,按國家規定,將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比例由企業工資總額的1%提高到3%,由企業單方負擔改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1%,企業繳納2%。
(四)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后,在原企業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明確個人和原企業的產權關系;未購買的,可以繼續租用,租金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五)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在子女就學、房屋水電費繳納、醫療費等方面按省政府《關于扶持停產半停產企業和對特困職工特殊照顧的暫行辦法》(吉政發〔1994〕49號)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七、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再就業培訓
(一)實行在政府指導和扶持下,個人自學、企業組織和社會幫助相結合的辦法,搞好再就業培訓。根據下崗職工特點和社會生產需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突出實用性和針對性,以創業能力和操作技能培訓為主,提高下崗職工再就業能力。
(二)有下崗職工的部門(行業)和企業,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培訓設施和師資力量對下崗職工開展多種形式的再就業培訓。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舉辦的培訓實體都要利用自身優勢,積極為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提供服務。

(三)下崗職工參加再就業培訓所需經費由企業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企業支付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經費確有困難的,由同級再就業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八、加強基礎建設,規范勞動力市場
(一)各地要按照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的目標要求,制定切實計劃,加強勞動力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形成全省統一、開放、有序的勞動力市場體系。
(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開設專門的服務窗口,加強對下崗職工的職業指導,并實行免費服務。
(三)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快勞動力供求信息咨詢系統建設,盡快實現市(州)范圍內區域性微機聯網,逐步實現全省聯網,為下崗職工和用人單位提供求職、招聘、指導就業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詢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給予支持。
(四)發揮街道就業服務機構和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對轄區內再就業難度較大的下崗職工,逐一列出名單,由專人負責,采取各種措施,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
(五)按照《勞動法》和《吉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勞動力市場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對用人單位實行空崗報告、招聘廣告審查和用人登記制度。對不按規定招用人員的單位,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查處。對無證經營、亂收費的職業中介機構,要堅決清理
取締。對在職業介紹過程中,有欺詐行為的中介機構要依法懲處,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用工手續,引導用人單位,優先招用下崗職工。
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強化宣傳教育
(一)要充分發揮我們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發揚黨同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優良傳統,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領導機關和黨政領導干部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思想方法,堅決防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傾向,要深入企業、深入下崗職工家庭,及時了解和掌握下崗職工的生
活狀況,體察他們的疾苦,聽取他們的呼聲,主動為他們排憂解難,而決不允許采取不聞不問、麻木不仁的態度。企業經營者在抓好企業生產經營、千方百計使企業擺脫困境的同時,要積極組織下崗職工開展生產自救,努力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工作,堅持
與職工群眾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關心、支持下崗職工的生活和再就業,多為他們辦好事、獻愛心、送溫暖,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要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宣傳輿論工具,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教育下崗職工及廣大人民群眾理解和體諒國家困難,積極支持企業改革,自覺維護社會穩定。要使下崗職工充分了解企業改革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正確對待分流下崗,樹立自強自立的信心和正確
的擇業觀念。要注重樹立并大力宣揚下崗職工自強不息等先進典型,引導下崗職工摒棄“等、靠、要”的思想,使他們認識到在社會從事任何工作都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只要是通過誠實勞動去取得合法收入都是光榮的,從而去主動適應發展的要求。
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黨委政府牽頭、部門組織協調、企業各負其責、職工自強自立、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方針,全黨動手,全社會動員,實行黨政領導“一把手”負責制,并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各市(州)、縣(市、區)都要建立和完善領
導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指導實施再就業工程;要按照“分級管理、層層負責”的原則,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把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建立健全實施再就業工程的監督檢查和獎懲制度,對完成目標任務、效果顯著、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工作消極、措施不力、完
不成目標任務的,要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要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這方面的工作。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地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引向深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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