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關于70年房產權解讀,兩會關于房產權提案解讀
房地產稅與房產稅有很大的區別。房地產稅的征收對象包括了房屋和土地兩塊內容,要求民眾為一塊并不具有所有權的土地納稅,這在稅理上是很難說通的。
全國人大正在研究和起草文件的這一稅種名為房地產稅,這與最近幾年在房地產調控中持續提起的房產稅有很大的區別。
1951年8月,當時的政務院公布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并在城市征收這一稅種。1973年,為簡化稅種,將已經繳納工商稅的企業所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并入工商稅,只對有私人房產的城市居民、外國僑民繼續征收這一稅種。1986年,國務院發布房產稅暫行條例,原來的房地產稅改為房產稅,這一字之改是為了適應1982年公布的憲法中城市土地屬于國有的規定,既然城市居民不再擁有私人產權意義上的土地,向其征收房地產稅就失去了法理依據。
現在有關方面決定將房產稅改為房產地稅,要求商品房業主為其所屬房產連同其房產所依附的土地支付稅賦,這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返璞歸真”。但是,相比于原先的房產稅,房地產稅的推行面臨著更復雜的困境。
顧名思義,房地產稅的征收對象包括了房屋和土地兩塊內容,但是,現在商品房的土地并不是無償劃撥,而是通過招拍掛已經實現了財產權轉移。當然,房屋作為一種大宗商品,即使房主擁有了對土地的完全產權,由于土地具有稀缺資源的稟性,因此國家仍然有理由要求房主納稅。然而,我國房地產市場上的土地雖然是通過市場化的拍賣進入市場的,但國家出讓的只是70年的使用權,這意味著房主支付的地價更準確地說應該是這塊土地70年的承租費,而不是與拍賣相對應的土地買入費。顯然,要求民眾為一塊并不具有所有權的土地納稅,這在稅理上是很難說通的。
在幾年來的房地產調控中,房產稅是被作為一個可以遏制房價的工具而提上議事日程的,但實際上,國家目前在房地產市場上通過土地拍賣和房屋在建造、銷售過程中的稅收所獲得的收益,已占到房價的六成左右,在這個基礎上再征收房產稅,只會造成房價的進一步走高。
將房產稅改為房地產稅,本是讓市場回歸正途的一個重要舉措,但前提是需要改革現行的土地拍賣制度,否則房地產稅的立法很可能淪為空中樓閣。而推行這樣的改革并不容易,它需要啃下一系列的“硬骨頭”,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在這個市場里已經固化的利益通道
國土部:房屋所有權不存在期限問題
新京報
近日,有輿論稱新版《不動產權證書》中出現的“使用期限”一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