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法院、省仲裁委和市法院、市仲裁委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規定,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時效本身為1年的時間不變,只是較普通勞動爭議案件來說,拖欠勞動報酬案件仲裁時效的起算時間有所不同,上述法律規定明確為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不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的限制”或按“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之所以例外規定,主要是因為在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中,用人單位的拖欠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拖欠行為具有延續性,因此不應當片面適用一般仲裁時效的規定。
除此之外,法律規定中也明確了某些特殊的情況仍然適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的規定。例如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延續至勞動關系終止后的情形,仲裁時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1年即為屆滿;還有用人單位出具書面拖欠證明的情形,仲裁時效也應當自書面證明出具之日起1年內屆滿。
律師分析提醒:
對于克扣工資的情形,是否按照“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仲裁時效也要區別對待。對于因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勞動紀律被克扣工資的情形,若勞動者不服的,此種案件中一般用人單位會下發處罰決定書或者通知書之類的書面處理決定文件,對于此類案件,仲裁時效應當自決定或通知出具之日起1年內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