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實、 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事實不清,不能調解。
(2)自愿原則。所謂自愿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當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 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就是說,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