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簽訂的,當合同所列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發生糾紛時,應將糾紛交由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其內容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第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當事人協商同意在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后,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第二,仲裁事項,即當事人協商同意將什么糾紛提交仲裁;第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即當事人協商選定一個特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他們之間的糾紛。具備了上述三方面的內容才是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設定仲裁條款,也可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