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完整、準確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它是構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基石,也是仲裁協議的最基本內容。
2、仲裁事項。它是有關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重要依據,也是涉外仲裁有關當事人申請關國家的法院協助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具備的重要文件。需要注意,提請仲裁的事項應與合同主要條款的違約責任基本一致,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仲裁事項應與侵權責任基本一致,凡仲裁協議或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仲裁機構也無權主動審理并做出裁決。
3、選定仲裁機構。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否則仲裁無法受理。
涉外仲裁機構的確立主要有:(1)在其本國的常設仲裁機構仲裁;(2)在對方當事人所屬國常設仲裁機構仲裁;(3)在第三國或國際性的常設仲裁機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