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決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意思表示。按其外在形態和訂立時間可以分為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與獨立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的內容
按照仲裁法規定,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協議有明確的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內容。該仲裁的意愿確定無誤,如果協議寫“發生爭議既可申請仲裁,也可提起訴訟”則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事項。指雙方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內容。為便于爭議全部徹底解決。仲裁事項應該盡可能寬泛,具有包容性,如寫“因合同引起和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仲裁事項過窄(如合同部分糾紛),可能使同一案件須通過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審理,增加了訴累和扯皮。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由于新組建仲裁機構一律為地名加“仲裁委員會”字樣,因此,當事人簽訂仲裁機構名稱時,一定將名稱寫準確,不要隨意添、減字,變更名稱。如將名稱寫成“北京仲裁委員會”或“ 仲裁機關”等等。否則,將引起仲裁協議效力異議,輕則拖延仲裁審理,重則導致協議被認定無效。
4.其他內容。如果爭議具有涉外性質,仲裁協議還應明確下列內容:
(1)仲裁地點。一般講,在合同或仲裁協議沒有適用的法律時,仲裁地點是仲裁庭考慮適用法律的重要因素,在哪個國家仲裁,就容易適用該國法律。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將引起不同的裁決結果。對當事人來講。仲裁地點最好選擇我國境內。仲裁地點,也涉及仲裁成本。如果仲裁機構在國外,當事人的旅差費、律師費、翻譯費等將大大增加。
(2)仲裁程序。一般講仲裁協議約定在哪個機構仲裁,就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但是,有的仲裁機構允許當事人選擇其他的仲裁規則。當事人要想排除適用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最好寫明適用的仲裁規則。
(3)仲裁的效力。是指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性,對雙方有無約束力。我國法律規定仲裁是一裁終局。但有的國家規定如果仲裁協議沒有約定仲裁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可以上訴。為避免這種麻煩,盡量寫明仲裁的終局性質。
5.仲裁協議格式條款(例)。
(1)國內爭議。如,仲裁協議可表述為:“因本合同引起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