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少人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民商事糾紛。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是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合意書面化、法律化的形式。沒有仲裁協議,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協議的類型
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根據仲裁的立法和仲裁的實踐,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一)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后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協議的形式之一。除了訂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合同、協議或備忘錄等中對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補充,也構成合同中仲裁條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之后,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同意將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獨立的協議。仲裁協議書是獨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約,是將訂立于該仲裁協議書中的特定爭議事項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書不受已簽訂的合同的約束,具有更大的獨立性。
(三)其他有關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在民事經濟往來中,除了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之間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往來并達成仲裁協議的情形也越來越普遍。這種類型的仲裁協議與前兩種類型的仲裁協議的不同之處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現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當事人之間彼此多次往來的不同文件中。
仲裁協議的法定內容
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的內容,否則,仲裁協議將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因為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意愿正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對仲裁協議中意思表示的具體要求是:明確、肯定。因此,當事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地肯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于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仲裁協議中訂立的仲裁事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仲裁性。《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仲裁事項的明確性。由于仲裁事項是仲裁庭要審理和裁決的爭議事項,因此,仲裁事項必須明確。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機構。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是由當事人自主選定的。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不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就無法進行。
對于仲裁委員會的選定,原則上應當明確、具體,即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可以選定任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不受當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簽訂地、財產所在地等的限制。
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同時約定了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只要這一約定是明確的,也是可以執行的,當事人選擇約定的仲裁機構之一申請仲裁,即可進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在內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規定而成為有效的仲裁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