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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有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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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并在審理終結時所作出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書面決定。作出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后程序,在實體上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裁判,在程序上標志案件的終結。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作出裁決是仲裁程序中至關重要的程序。

臨時裁決是指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管轄權抗辯時,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臨時性的仲裁決定。對于仲裁協議的異議,當事人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在仲裁庭作出臨時裁決后,仲裁庭得繼續根據仲裁程序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裁決或者終止對案件的審理。

終局裁決是指在審理結束后,由仲裁庭對案件的實質性爭執焦點所作的最終裁決。如同法院的判決一樣,一經生效,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執行,不得再提起上訴。

先行裁決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否則該標的會損害、滅失;但是案件的其他問題沒有調查清楚,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庭可以針對涉及即將損壞、滅失的標的處理作出部分裁決。

缺席裁決是在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開庭通知而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作出的裁決。缺席裁決會影響到缺席方當事人的利益。一般說來,在作出缺席裁決時,仲裁庭會給予缺席—方的被申請人以充分的機會,即在 缺席審理后,仲裁庭會通知被申請人是否要求再次開庭。如果缺席的被申請方拒絕答復,仲裁庭則作出缺席裁決;如果缺席的被申請人要求再次開庭,仲裁庭應該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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