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他們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根據其仲裁協議,提請有關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裁決的行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爭議發生后,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按照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訂立的仲裁協議,依法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要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于《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范圍,并且不屬于《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