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2、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我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3、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
4、不公開審理。我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
5、獨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處理,原因如下: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獨立進行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二、仲裁委員會聘請的仲裁員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專家,由于經濟糾紛多涉及特殊知識領域,由專家斷案更有權威而且仲裁員在仲裁中處于第三人地位,不是當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斷案,更具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