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就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根據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后,并不一定使仲裁活動就此進行下去,這是因為仲裁委員會要對申請 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只有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使仲裁活動就此進行下去。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申請的受理有以下程序:
第一、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的時限是5日。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5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 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也就是說,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是要在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后才能作出決定的。受理仲裁申請 即是仲裁委員會行使管轄權的一種許諾,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委員會不但有權利也有義務為解決誼糾紛進行一切工作。如果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申請人的仲裁申 請,申請人要根據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和規定,預交仲裁費用。仲裁費用的承擔方法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在收到仲裁員名冊后從中選擇仲裁員和首席仲裁員,并告之仲裁委員會。
第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也有權提出反請求。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四、申請財產保全。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該法院執行財產保全措施。
第五、仲裁活動的委托代理。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該在這個階段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