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之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