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上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上述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