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訴訟受案的范圍
勞動仲裁素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爭議可以且應當適用勞動仲裁訴訟程序。簡單講,所有勞動爭議都屬于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那么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呢?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規定,以下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而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