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以下順序,思考問題,申請仲裁:
1.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2.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3.確認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4.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60天之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否則,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申請仲裁的權利。
5.申請仲裁應先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領取《申訴書》,按要求將申訴人、被訴人的自然情況填寫清楚,同時將申訴請求、事實與理由表述明白。除提交《申訴書》正本外,還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6.需委托代理人,可向仲裁委申領《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數為1-2名。可以委托律師,也可委托其他人。在委托書中應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受委托人是律師的,應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證明,否則不能以律師身份參加仲裁活動。
7.被訴人對仲裁管轄有異議的,應在答辯期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