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昆明市勞動人事局
發布文號: 昆政復(1987)12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妥關善處理勞動爭議,保護國營企業行政(以下簡稱企業行政)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促進,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企業行政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發生的爭議;
(三)關于勞動報酬的爭議事項;
(四)關于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和休假的爭議事項;
(五)關于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和關于女職工的勞動爭議事項;
(六)關于職工在職技術培訓的爭議事項;
(七)關于職工生育、探親、患病、傷殘、退休、退職、死亡等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的爭議事項;
(八)關于獎勵和懲處的爭議事項;
(九)其他勞動爭議事項。
第三條 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處理勞動爭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人數在十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和要求的,為集體勞動爭議。
集體勞動爭議的職工當事人在處理爭議問題時,可推舉一至三名代表參加調解或者仲裁活動。參加集體勞動爭議調解或仲裁的職工代表,應有當事人職工共同簽署的全權委托書。
第五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統稱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開除、除名、辭退違紀職工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章 調解和仲裁機構
第六條 企業應設立調解委員會。
有分廠(分公司、分店)的企業,應在總廠(總公司、商店)設立一級調解委員會;在分廠(分公司、分店)設立二級調解委員會。當事人雙方經一級或者二級調解委員會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 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三方面代表三至七人兼職組成:
(一)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舉產生);
(二)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
(三)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調解委員會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廠長協商確定。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成員中選舉產生。
調解委員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工作。調解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
第九條 市設立市、縣(區)兩級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仲裁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工作,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經企業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或裁決。
市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范圍的勞動爭議:
(一)負責受理駐昆的中央、省屬企業、市直屬企業和駐昆部隊所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直接受理因履行勞動合同和開除、除名、辭退的勞動爭議;
(三)經企業調解無效的勞動爭議;
(四)跨縣、區發生的勞動爭議。
縣、區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屬和縣、區屬國營企業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一)同級勞動行政機關的代表;
(二)同級總工會的代表;
(三)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中三方代表的人數相等,且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行政機關內,并確定專人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有關勞動爭議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在辦公室內確定仲裁工作人員若干人。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成員和仲裁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
(三)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回避,由辦公室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不合理的回避請求可予駁回。
第三章 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