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請書
案 號 申請人
回避人 回避方式
申請回避
理 由
申請人: 20 年 月 日
審批意見
負責人: 20 年 月 日
備 注
《回避申請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處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是供自行要求回避和申請他人回避時填用的格式文書,相關負責人審批意見一并填寫。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回避申請人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審理案件的仲裁員和其他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
2.回避方式有兩種:一種為自行回避,即由審理或參與案件處理的回避人提出;另一種為申請回避,即由當事人提出。
3.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4.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5.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