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清單
序號 名稱 證明內容 頁數
提交人: 提交時間:20 年 月 日
接收人: 接收時間:20 年 月 日
《證據清單》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用于當事人列明提交證據材料情況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
2.當事人應當概括其提供的證據名稱及證據的內容,并與其實際提供的證據相符,頁數相對應。
3.提交人處由提交證據材料的當事人簽名,并注明提交的時間。
4.當事人應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