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移送案件管轄的函
×勞人仲函[20 ]第 號
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本委于 年 月 日受理了 與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勞人仲字(20 ]第 號), 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
經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案件移送你委管轄。
附件:移送接收案件回執
二○ 年 月 日
《關于移送案件管轄的函》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用于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屬于其管轄范圍,決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時,發送給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員會的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本文書為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移送管轄時使用的文書。如案件尚未受理,不采取移送案件管轄的方式。
2.經查部分,寫明移送管轄的事由,如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履行地在受移送案件仲裁委員會轄區內等。
3.本文書后應附移送接收案件回執,載明移送案件的具體材料及數量,移送、接收案件的仲裁委員會均應填寫回執一式兩份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