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辯
被申請人在接到仲裁機構或申請人寄交的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書。答辯書的內容應對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提出的請求、陳述的事實各依據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辯或反駁。仲裁答辯書的格式要求一般與申請書的格式要求基本相同。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期限應按照各仲裁機構的在仲裁規則中規定的時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5條第1款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秘書處轉來的申請書之后30天內提交答辯,其中應包括下列內容:1)被申請人名稱全稱、基本情況和地址;2)對于據以提出請求的有關爭議的性質及情況的評論;3)對于請求的意見;4)對于申請人在仲裁員人數及其指定方面所提建議的任何評論,以及自己按照這些條款要求所指定的仲裁員人選;以及5)關于仲裁地、法律適用規則和仲裁語文的評論。”
2.反請求
反請求是國際商事仲裁中被申請人保障其權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國際商事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對爭議都有一部分責任,利益縱橫交錯,反請求作為被申請人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義的。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時,應在其書面反請求中寫明具體的反請求及其據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后,要對反請求進行程序審查,內容包括:反請求書中被申請人是否是仲裁申請書中的申請人,反請求書中的反請求人是否在仲裁申請書中的被申請人;反請求和本請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提出反請求的時間是否在仲裁規則所規定的期限之內。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如果認為反請求符合條件,則接受反請求,否則不予受理。不受理反請求的理由一般為:(1)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反請求;(2)所提出的反請求是基于另一個合同關系;(3)反請求中的當事人名稱不同于仲裁申請書中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
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5條第5款規定:“被申請人若有反請求應當與答辯書一起提交并載明:據以提出反請求的爭議的性質及情況;以及,所請求的救濟,若有可能應寫明金額。”
在實踐中,反請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請求本身與本請求是基于同樣法律關系,并且當事人也相同,因此,為了節省時間、費用、有利于審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將申請人提起的本請求與被申請人提起的反請求合并審理。如果出現提出仲裁申請的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仲裁申請的情況,也不影響反請求的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