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與訴訟程序脫節,導致人力、財力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在我國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中,勞動仲裁裁決不是終局性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的審理工作就必須重新開始,原有的仲裁裁決,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按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勞動仲裁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書不發生效力。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而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作出維護或撤銷仲裁裁決書的裁定和判決。也就是說,仲裁裁決對法院毫無意義,人民法院將按自己的程序和標準對同一起勞動爭議案件重新審查,重新立案,重新送達,重新開庭,重新核定證據,重新認定事實,重新選擇法律的適用直至調解或判決。這就不僅導致國家和當事人人力
勞動仲裁委員會行政色彩濃厚,缺乏中立性和獨立性
根據《勞動法》第81條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有三種,即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企業代表。而實踐中由于勞動者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的缺位,導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演變成只有勞動行政部門參與的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實質上成了行政仲裁,他們的仲裁行為被認為是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公務的行為。這使得勞動仲裁委員會實際上隸屬于地方政府,勞動仲裁成為一種行政仲裁受到諸多干預和影響。在地方政府領導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甚至將放松對企業的監管作為一種吸引投資的環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對企業,尤其是三資企業、利稅大戶企業,在違法用工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時常采取遷就縱容的態度,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這一事實上的下級單位施加壓力,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難以依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