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可以撤回勞動仲裁申請?
2.如用人單位不履行和解協議,是否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撤回申請后是否就同一事項再申請仲裁?
律師解答:
1.撤回仲裁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在仲裁裁決作出前的任何階段,申請人均可以撤回申請,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2.勞動爭議雙方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僅能起到使仲裁時效中斷的效果,只有由仲裁庭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主持達成、并由雙方當事人簽收的調解書才具有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
3.只要在訴訟時效期內,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參考法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