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勞動爭議是否需要請律師的問題。很多人認為勞動爭議又不是法院訴訟,沒有必要請律師。其實這種觀點是片面的。要知道勞動仲裁是法院訴訟的前置程序,兩者是運行上非常類似,幾乎可以說仲裁與法院無異。仲裁不是你交個什么表,就可以打贏的,同樣需要舉證、辯論等等。如果你認為可以仲裁打輸后再去法院翻案,其實就相當麻煩了。因為你在仲裁環節說的每一句話,每一個證據,都是記錄在案的,如果你在法院再另外說一套說辭,基本上就會被認為是為了勝訴的謊言而不會被采信。而在仲裁到底要說什么,庭審時如何應對對方,往往沒有經歷過庭審的人是沒有經驗的,甚至緊張到不知道說什么。所以,在仲裁環節吃虧后,再想通過訴訟搬回來是相當麻煩的,如果你確實不太懂法律,建議還是請律師為好。只是勞動案件的標的確實少,所以可以與律師協商減少收費為佳。
第二,仲裁有哪些證據需要單位舉?很多人認為勞動仲裁,既然勞動者是弱勢群體,那證據都該單位舉。也有一些人認為勞動者只要把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舉了就行了,其他的都是單位舉。其實這些觀點都是錯誤的。勞動爭議,在大類上,還是屬于民事糾紛,雖然有不同于傳統民法的地方,但適用民事訴訟法,所以在訴訟中,其基本的知道思想還是民事訴訟。既然如此,那“誰主張、誰舉證”就同樣是適用于勞動仲裁案件的。如果你作為勞動者申請仲裁后不舉證,樣樣證據都讓用人單位來舉,那基本上是異想天開的想法,用人單位一般有經濟實力請專業律師來處理訴訟問題,所以一般會知道如何更有效得組織訴訟防御。說白了,單位舉證都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來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是不會舉的。比如加班考勤。所以,一個勞動者要仲裁,能多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上策。
第三,營業執照誰來提供?按照法律常識,提供營業執照的當然是用人單位。是的,但是在實務中,用人單位因為有執照變動等情況是很常見的。很多勞動者其實從來都沒搞清楚過單位的真實名稱和基本信息。所以很多勞動者填的仲裁申請書其實都是錯的,不是把單位名稱多寫了字就是少寫了字,要不然就是連地址電話都寫不對。所以,我從來都建議一個勞動者要仲裁,最好先去工商局查詢該企業的工商注冊的基本情況,這個是人人都可以查詢的,以查詢的結果作為被申請人的準確信息,就不會因為搞錯被告的情況而走冤枉路了。
第四,仲裁要出去調查嗎?很多勞動者確實沒有一些基本的法律意識,會認為勞動仲裁也屬于人社局嘛,所以既然是國家政府機關,政府會為我們做主的,搞不清楚的地方政府部門會去調查清楚的,而且自己說的都是實情,調查結果一定是有利于自己的。其實這些想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仲裁首先就不屬于行政部門,是沒有執法權的,如果不是特殊的情況,根本無權外出調查。只有遇到諸如國家檔案等確實外人無法調取的證據才有權外出調查,其他都是按照舉證規則來辦理的。仲裁和訴訟幾乎一樣,你樣樣都等仲裁出去調查,最后除了領一個敗訴的裁決書之外,將不會有第二個結果了。所以,再次強調自己收集證據的重要性。
第五,不要輕易相信用人單位錢能通神的話。很多用人單位自己知道自己用工違法,其實很擔心勞動者走法律程序的。所以一般都用各類語言來哄騙勞動者,說自己和相關部門很熟悉,你們勞動者是打不贏官司的。其實一但走了法律程序,很多東西是擺在明處的,哪個辦案人員會傻到為了一個小小的勞動爭議案件把自己的政治前途都搭上去賭呢?所以勞動者維權一定要有底氣,要有信心,勞動法畢竟還是保護勞動者的,自己有理由有證據,無論裁決還是調解,都不要怕輸,自己的權益自己應當保護的就自己爭取,不要因為怕輸放棄一切。
總之,勞動仲裁有不同于法院訴訟的地方,但大體上是差不多的,兩者運行模式相當類似。如果確實搞不清楚,還是建議請律師處理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