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內容?
調委會只調解以下發生在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一)因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決定發生的爭議;(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
調解原則是怎樣規定的?
調解原則是:(一)當事人自愿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二)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當事人民主協商;(四)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調節委員會組成人員回避?
以下情況,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回避:(一)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三)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