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事業和城市建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宣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補助)、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市住建、規劃、公安、財政、稅務、工商、人社、計生、民政、城管執法、物價、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市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
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各自管理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并確定工作機構作為拆遷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四條 自集體土地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審批;
(二)土地、房屋用途變更登記;
(三)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四)分戶或入戶,但因婚姻、出生、退伍、刑滿釋放等情況符合分戶或入戶政策的除外;
(五)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六)核發水面養殖使用證、山林權證等相關證照;
(七)其他有礙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公平執行的事項。
公告后違反規定擅自辦理本條上述事項的,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對拆遷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摸底調查登記,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
拆遷人應當將房屋拆遷調查摸底情況、補償安置結果分別在拆遷范圍內及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公開欄中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中應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及來信來訪地址。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依據規劃紅線圖和本辦法規定,制定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并按程序報批。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建立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及來信來訪地址。收到舉報后,應當落實專人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監制。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照約定向宣城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有多處合法房屋的被拆遷人及其家庭成員,按“一戶一宅”享受產權調換,其余房屋拆遷時實行貨幣補償,不得重復安置。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條 被拆遷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指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指住宅用房以外的營業、辦公、生產、倉儲用房。
未經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補償時按房屋原用途認定。
第十一條 住宅用房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安置方式。非住宅用房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二條 持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經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房屋,在其證載或批件注明的合法建筑面積內據實認定拆遷補償面積。
199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建成且之后一直未翻(擴、改)建的無證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經審查、公示無異議的,其建筑面積視同合法建筑面積,據實認定為拆遷補償面積。
第十三條 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房屋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被拆遷房屋的基本價格結合成新和區位價格計算補償金額。各項補償(補助)標準及獎勵按本辦法附件執行。
(二)住宅用房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人員確定家庭應安置面積。各項補償(補助)標準及獎勵參見本辦法附件并執行下列款項:
1.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與家庭應安置面積相等部分,按安置房900元/?(均價)與被拆遷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
2.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超過家庭應安置面積部分,按被拆遷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3.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不足家庭應安置面積部分,被拆遷人要求補足應安置面積的,其補差部分按300元/?購買;
4.被拆遷人家庭在簽訂拆遷協議選擇安置房時,所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人均5?內按協議簽訂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公布的優惠價購買;再超部分按協議簽訂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公布的交易指導價購買。
第十四條 持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件或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未注明建筑面積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擴、改)建的部分,在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人員人均50?內據實認定拆遷補償面積。若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面積大于家庭應安置人員人均50?累計值,則在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面積內據實認定拆遷補償面積。
第十五條 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房屋拆遷時一律實行產權調換,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與家庭應安置面積相等部分,按安置房900元/?(均價)與被拆遷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
(二)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超過家庭應安置面積部分,按基本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其建筑面積超出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部分,按基本價格結合成新的80%計算補償金額;
(三)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不足家庭應安置面積部分,被拆遷人要求補足應安置面積的,其補差部分按300元/?購買;
(四)被拆遷人家庭在簽訂拆遷協議選擇安置房時,所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人均5?內按協議簽訂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公布的優惠價購買;再超部分按協議簽訂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公布的交易指導價購買;
(五)房屋建筑面積大于認定拆遷補償面積的,超出部分不得計算裝潢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獎勵。
第十六條 符合使用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在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間未經批準建設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擴、改)建的部分,在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人員人均40?內據實認定拆遷補償面積。
第十七條 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房屋拆遷時一律實行產權調換,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與家庭應安置面積相等部分,按安置房900元/?(均價)與被拆遷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
(二)建筑面積超出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部分按磚混500元/?、磚木300元/?計算補償金額;
(三)家庭應安置面積與認定的拆遷補償面積差額部分按900元/?購買。建筑面積不足家庭應安置面積部分,被拆遷人要求補足應安置面積的,其補差部分按300元/?購買;
(四)被拆遷人家庭在簽訂拆遷協議選擇安置房時,所選擇的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人均5?內按協議簽訂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公布的優惠價購買;再超部分按協議簽訂時市物價局、市住建委公布的交易指導價購買;
(五)房屋建筑面積大于家庭應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不得計算裝潢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獎勵。
第十八條 其他拆遷補償規定:
(一)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條件的人員所建住宅用房不予安置。
在《宣州市總體規劃》(1998年版)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2002年10月31日前所建房屋,按被拆遷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2002年1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間所建房屋,按照磚混500元/?、磚木300元/?計算補償金額。
在《宣城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新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2007年4月30日前所建房屋,按被拆遷房屋基本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補償金額。
如該房屋經核實系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業戶口人員所建家庭唯一住房,則允許其按交易指導價的70%購買一套80?以內的安置房。
(二)經鄉鎮(街道辦事處)同意于2007年4月30日前建成的營業、辦公、生產、倉儲用房按照磚混500元/?、鋼構400元/?、磚木300元/?計算補償金額。
(三)對利用符合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自有住宅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連續經營至今滿一年且能出具納稅憑證的,拆遷人除按本辦法規定對該住宅用房予以補償安置外,可在房屋底層確定一間一進的面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費補助。
第十九條 不符合本章上述規定建設的房屋,一律按違法建設處理。違法建設人自行拆除的可按照磚混(鋼構)50元/?、磚木40元/?給予拆除補助;強拆的不予補助。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建筑;
(二)被拆遷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未依法退還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不予補償;
(三)集體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后,在拆遷范圍內突擊搶建、改建、增建的房屋、臨時棚點、其他設施等;
(四)其他按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面積是指家庭應安置人員人均40?安置面積累計值與增加安置面積之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增加安置面積:
(一)已達法定婚齡且一直未婚的增加40?;
(二)已婚且持一孩生育證的增加40?;
(三)已領取獨生子女證且子女未達法定婚齡的增加10?;
(四)根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跨區域安置的,以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面積內的認定拆遷補償面積為基數,按附件十增加面積。
第二十二條 根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被安置到總層數為7層以上11層(含11層)以下的單體建筑中的,按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面積內的認定拆遷補償面積為基數贈送6%;被安置到總層數為12層以上的單體建筑中的,按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面積內的認定拆遷補償面積為基數贈送9%。
第二十三條 應安置人員是指被拆遷人及其農業戶口簿中一直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并依法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財產分配權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寄居、寄養、寄讀以及掛戶人員除外):
(一)因婚嫁、出生、依法收養、政策性移民落戶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實際居住、生活的農業戶口人員;
(二)本人或父母任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遷出前原戶籍在本村民組的現役軍人(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三)宣判時戶籍在本村民組的服刑人員;
(四)本人或父母任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遷出前原戶籍在本村民組的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在校學生,僅對其本人按40?的標準進行安置;
(五)原戶籍在本村民組、在20世紀90年代自費購買自理口糧戶籍的,現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村民組且該處住宅用房為其集體土地上唯一住宅用房,并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人員,僅對其本人按40?的標準進行安置。
(六)婚嫁后戶口一直未遷出,且該戶在婚嫁地沒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對其本人和出生即隨其落戶的子女按人均40?的標準進行安置。
第二十五條 在公安部門辦理了分戶手續,但戶口簿住址相同的,以該住址上所有應安置人員及其建設的房屋一并予以認定拆遷補償面積和安置面積。
第二十六條 拆遷出租(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對被拆遷人以外的人員(單位)不予補償和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處理租賃(借)關系。
第二十七條 實行產權調換取得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權證上應注明“征收集體土地安置房”字樣,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以后上市交易的,產權人應繳納土地收益金及相關稅費,其辦法另行規定。
被征收人符合低保條件且無力購足家庭應安置面積的,實行共有產權,租售并舉。
第二十八條 統建安置房戶型一般為60?、80?、100?、120?、130?五種戶型。被拆遷人家庭須按照與產權調換面積最接近的戶型選房。安置房房款在簽訂安置房銷售合同時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結構、用途、性質和被拆遷人家庭應安置人員、安置面積等情況,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初審,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定。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證明材料或冒名頂替騙取拆遷補償安置的,對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依法處理,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拆遷工作人員因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造成國有資產、政府拆遷補償資金流失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相關部門出具虛假證明材料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事項的,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征收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拆遷補償安置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積極支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支持、協助做好征遷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建設房屋的建造年代可參照市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等部門提供的地形圖、航拍圖、衛星遙感圖或其他相關實時圖件等資料確認。對建造年代有爭議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由被拆遷人書面申請,知情人證明,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經公示后出具意見,由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定。
第三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條件和面積標準按《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宣城市城市規劃區農民建房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宣城市城市近期建設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宣政辦〔2009〕53號)、《關于調整城市近期建設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宣政秘〔2010〕115號)、《關于對城市近期建設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政策有關事項進行調整的通知》(宣政秘〔2010〕41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基本價格及成新系數
附件二:房屋區位價格
附件三:房屋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附件四:房屋裝潢補償標準
附件五:樹木移栽補助費標準
附件六:搬遷費標準
附件七:住宅用房臨時安置費標準
附件八:非住宅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費補助標準
附件九:房屋拆遷獎勵標準
附件十:跨區域安置增加面積對照表
附件一: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基本價格
單位:元/?
類別 等級 房屋結構與標準 基本
價格
混合
結構 一 鋼筋砼梁、柱,實磚墻體,平頂或瓦屋面。平面天棚,門、
窗、水、電、廚、衛齊全,水泥地面。 900
二 鋼筋砼梁、柱,單、雙丁斗墻,平頂或瓦屋面。簡易天棚門窗、水、電、廚、衛齊全,水泥地面。 850
磚木
結構 一 磚墻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實體墻體,平頂天棚,門、窗、水、電、廚、衛齊全,二層以上(含二層,每層層高在2.8米以上)一次性設計,同步施工。 790
二 水泥或木桁條,水泥或木地面,單、雙丁斗墻,平瓦屋面,須水天棚,有水、電設施。 720
三 木行混合桁條,三合土或簡易水泥地面,單丁斗墻,平瓦屋面,有水、電設施。 640
簡易
結構 一 不規則屋架、竹木基層,草、瓦或石棉瓦屋面,土、碎磚或其他簡易墻。簡易地坪,有電,檐口高2.2米以上。 300
二 不規則屋架、竹木基層,草、瓦或石棉瓦屋面,土、碎磚或其他簡易墻。簡易地坪,有電,檐口高2.2米以下。 200
注:與房屋一次性建成的閣樓、地下室、架空層、躍層等層高1.5-2.2m部分按本標準的50%執行,層高1.5m以下的按本標準的25%執行。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成新系數
建筑年代 1980年以前 1980至1989 1990至1999 2000至2007 2008年以后
成新系數 0.7 0.8 0.9 0.95 1
附件二:
房屋區位價格
單位:元/?
區位
類別 范 圍 住宅 非住宅用房 定 級 區 域
營業用房 辦公、生產、倉儲用房
一類 中山西路-敬亭路-道岔河-宛溪河-梅溪路-昭亭中路 1800 2000 1200 1級:陵西路-鰲峰路-宛溪河-中山路
1710 1910 1140 2級:一類區中扣除1級以外的區域
二類 水陽江大道-皖贛鐵路(不含一類區) 1470 1650 980 1級:宛陵西路-有容路-集賢路-謝公路-雙塔路-皖贛鐵路-佟公路-宛溪南路-響山路-水陽江南大道-九同路-梅園路-景德路-梅溪路(不含一類區)
1390 1570 930 2級:①梅園路-九同路-水陽江大道-景德路
②梅園路-寶成路-佳樂巷-石濤路-瞿山路-雙塔路-謝公路-集賢路-有容路-宛陵西路-梅溪路-景德路
③謝公路-水陽江大道-皖贛鐵路-宛溪河-雙塔路
④響山路-宛溪南路-佟公路-皖贛鐵路-水陽江南大道
1310 1490 880 3級:二類區中扣除1、2級以外的區域
三類 宣杭高速-風萃路-水陽江(不含一類、二類區) 1170 1350 780 1級:①水陽江南大道-向陽大道-宣杭高速-青溪路-鴻越大道-玉荷路-宣杭高速-興業路-鴻越大道-梅溪路-文昌路-水陽江西大道②皖贛鐵路-水陽江東大道-水陽江
1030 1210 690 2級:①宣杭高速-龜靈路-鴻越大道-興業路②宣杭高速-玉荷路-鴻越大道-青溪路③向陽大道-水陽江大道-玉山路-宣杭高速④敬亭山山南風景協調區(依據敬亭山風景區總體規劃)
830 1010 560 3級:三類區中扣除1、2級以外的區域
四類 青弋江大道以內(不含一類、二類、三類區)+雙橋組團發展用地范圍 630 750 420 1級:①宣州經濟開發區建設用地范圍(道路網圍合范圍)
②風萃路-宣杭高速-宣南銅高速
③日新路-青弋江西大道-奉公大道-烏沙鋪路-創新路
④厚德路-文景路-行知路-圣俞路
⑤雙橋組團宛陵東路-泥灣路-鰲峰東路-里仁街
⑥夏渡組團建設用地范圍
520 640 350 2級:四類區中扣除1級、3級以外的區域
410 530 280 3級:水陽江-青弋江南大道-陵陽路-鰲峰東路-泥灣路-宛陵東路-快速東路-青弋江北大道-守德路-昌言路-昭亭北路-宣南銅高速
五類 青弋江大道以外,城市規劃區范圍內 300 400 200 1級:①天湖街道集鎮建設用地范圍②金壩街道集鎮建設用地范圍③向陽鎮集鎮建設用地范圍④蕪屯西路-西外環路-蕪屯東路(含孫埠鎮集鎮建設用地范圍)⑤五星鄉集鎮建設用地范圍⑥古泉鎮集鎮建設用地范圍⑦青弋江西大道-清波路-長橋路-奇秀路
120 220 80 2級:五類區中扣除1級以外的區域
注:非住宅用房以房屋產權證證載用途認定。
附件三:
房屋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項 目 補償金額
(單價) 備 注
供電 電 表 380元/戶 1.5至20A(含) ,單相,單獨開戶
2000元/戶 20A至60A,三相,單獨開戶
150元/戶 單相分時電表
600元/戶 三相分時電表
60元/戶 分電表
變 壓 器
(含附屬管線) 6000元/臺 315KVA(含)以下,遷移補助費
7000元/臺 315至630KVA(含),遷移補助費
8000元/臺 630KVA以上,遷移補助費
供水 總 水 表
(單獨開戶) 700元/只 散戶,一戶一表
分水表 50元/只
供氣 管道燃氣 2700元/戶 一戶一表
通訊 有線電視 100元/戶 移裝費
電話,寬帶網 8元/門 移裝費
空調 分體式 200元/臺 移裝費
窗 式 150元/臺 移裝費
中央空調 100元/KW 按額定制冷輸入功率計算
熱水器 太陽能 350元/個 移裝補助費
電 能 100元/個
燃氣 100元/個
項 目 補償金額
(單價) 備 注
室外地坪 水泥 40元/?
磚石 25元/?
圍墻 空 斗 50元/?
磚 石 60元/?
簡易土、籬笆 10元/?
爐灶 單口灶 200元/口 每增加一口,增加50元
生產性用灶 700元/口
衛生設施 浴 缸 500元/套
座便器 300元/個
蹲便器 200元/個
洗臉池 80元/個
化糞池 100元/m3
沼氣池 2000元/套 廢棄池補助500元/套
其
他
外陽臺PVC、塑鋼門窗 180元/? 自行封閉補助費
外陽臺鋁合金門窗 160元/? 自行封閉補助費
外陽臺木門窗 50元/? 自行封閉補助費
鐵 門 30元/?
卷簾門 50元/?
防盜網 30元/?
防盜門 450元/樘
普通木制門 300元/樘
成品套裝門 700 元/樘
鍋 爐 3元/? 移裝補助費
抽油煙機 100元/個 移裝補助費
水池、煤池 50元/個
磚水井 1000元/口
壓水井 500元/口
消防池、浴池 100元/m3
雨棚、雨罩 20元/ ?
隔熱層 30元/? 簡易
60元/?
注:未列入的附屬設施可參照表中相近的設施給予補償,或者根據其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附件四:
房屋裝潢補償標準
名 稱 補償金額
(單價) 備 注
地
面 油漆地面 15元/?
水磨石、人造石 40元/? 各類地板磚地面
地磚 60元/?
強化木地板 40元/?
木地板 80元/? 一般木質地板
140元/? 免漆、免刨實木地板
石材地面 100元/? 大理石(花崗巖)材質,不含人造石
室
內
裝
飾 鈣塑、仿瓷墻面 20元/?
三合板、瓷磚墻裙 30元/?
軟硬包木制墻裙 50元/?
噴塑墻面 15元/? 表面細致光滑,無凹凸感
乳膠漆墻面 15元/?
墻紙 25元/?
無法移動固定墻柜 300元/?
纖維、鈣塑、石膏板 30元/? 硬質天棚
木吊頂 50元/? 硬質天棚
附件五:
樹木移栽補助費標準
種類 直徑(離地面1.3米處丈量) 補償金額(單價) 備 注
一
般
樹
木 2cm?5cm 10元/株 1. 本標準僅適用于宅基地范圍內所栽種樹木;
2. 風景樹參照果樹標準補償;
3. 公告發布后搶栽的花草、苗木、樹木不予補償。
5cm?10cm 30元/株
10cm以上 50元/株
果
樹 2cm?5cm 50元/株
5cm?10cm 100元/株
10cm以上 200元/株
附件六:
搬遷費標準
1、實行貨幣補償的:
住宅用房:標準為8元/?,最低不低于500元,一次性發給搬遷費。
非住宅用房:按房屋有證建筑面積10元/?一次性發給搬遷費;有大型設備的,按當時貨物運輸價格計算。
2、實行產權調換以現房安置的,按上述規定發放。
3、實行產權調換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規定支付兩次搬遷費。
附件七:
住宅用房臨時安置費標準
區 位 一類
地區 二類
地區 三類
地區 四類
地區 五類
地區
補助金額
(元/?•月) 10 9 8 7 6
1、實行貨幣補償的,按上述規定計發6個月。
2、實行產權調換的:
(1)以現房安置的,按上述規定計發4個月。
(2)以期房安置被拆遷人自行過渡的,18個月內安置的,從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時按上述標準計發;超過18個月未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至被安置時按標準的兩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自安置兌現時起仍應按標準計發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3)房屋拆遷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18個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個月按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附件八:
非住宅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費補助標準
非住宅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費按有證面積計算。按下列標準計發6個月:
(單位:元/?•月)
區
標
準準
位
類
別
一類
地區 二類
地區 三類
地區 四類
地區 五類
地區
營業用房 35 30 25 20 15
辦公用房 12 11 10 9 8
生產用房 16 15 14 13 12
倉儲用房 9 8 7 6 5
附件九:
房屋拆遷獎勵標準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獎勵階段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出房屋的,按本辦法規定應計算獎勵的面積為基數,獎勵最高不超過100元/?。
附件十:
跨區域安置增加面積對照表
單位:?
區
征
收
標
準
區
安
置
一類區 二類區 三類區 四類區 五類區
一類區 0 +10% +20% +30% +50%
二類區 ?? 0 +5% +10% +20%
三類區 ?? ?? 0 +5% +10%
四類區 ?? ?? ?? 0 +5%
五類區 ?? ?? ?? ?? 0
本文來自國土資源網:http://www.guotuzy.cn/html/1402/n-1690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