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
房屋和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范園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2〕67號)要求和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調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現將調整后的《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均按新補償標準執行。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區域范圍標準執行,國有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的,按周邊區域的最高標準執行。
三、各縣區政府(管委)要切實做好新舊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銜接過渡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對于新補償標準實施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依法獲得批準的,補償標準按照批準確定的標準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未依法獲得批準的,按照新補償標準執行。
四、調整后的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