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主城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
相關補償標準的通知
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 發區、站前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池州市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相關補償標準》巳經2013年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池州市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
臨時安置費等相關補償標準
為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 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池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規 定,制定我市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停產停業損失費等相關補償標準如下:
一、搬遷費
(一)住宅房屋:按 600元 /戶計發。
(二)辦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5元 /m2計發。
(三)經營、生產、倉儲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10元 /m2計發。有重型機械的按重型機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積增加 15元 /m計發。
(四)實行產權調換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規定支付兩次搬遷費。
二、臨時安置費(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8元 /m2按月計發。
(一)實行貨幣補償
按上述標準計發 6個月。
(二)實行產權調換
1、以現房產權調換,按上述標準計發 4個月。
2、以期房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在規定的過渡期 限內,從其搬出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的 4個月按上述標 準計發;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增加 50%計發臨時安置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
3、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超過規定 的過渡期限,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 50%計發臨時安置 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
4、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不足 50平方米的,按 50平方米 計發臨時安置費。
5、產權調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時限 接收房屋搬遷入住的,停發臨時安置費。
三、停產停業損失費(非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 2%◦按月計算停產停業損失,其 中,房屋征收范圍確定時閑置的非住宅房,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實行貨幣補償
按上述標準一次性給予 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實行產權調換
1、以現房產權調換或巳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再計發停產停業 損失費。
2、以期房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從其搬出之月起按 上述標準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
四、過渡期限
房屋征收時,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被征人選擇多層的,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 18個月內將被征收人安置 完畢,被征收人選擇小高層( 11層及以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 2 4個月內將被征收人安置完畢,被征收人 選擇高層( 12層及以上)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簽訂協議之日
起 30個月內將被征收人安置完畢。
五、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
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如圍墻、灶臺、廁所、樹木等 ) 的補償標準,按《池州市主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內裝飾裝 修及附屬物補償指導價》(詳見附件 2)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 , 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六、搬遷獎勵
對積極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補助。獎勵額 不分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按合法建筑面積最高獎勵 100元 /m2計 算,獎勵款低于 5000元的,按 5000元計發。根據征收范圍的大 小確定簽約搬遷獎勵期限,并結合區位設定各時間段的不同獎勵 額度;超過獎勵時間段簽約搬遷的一律不予獎勵。獎勵具體辦法應在征收地塊補償方案中明確。
七、住宅房產權調換
(一 )征收住宅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結算差價。其中,與被 征收房屋等面積部分差價款由征收人支付給被征收人的,應當據 實結算,由被征收人支付給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為磚混結構的 , 按最高限額 200元 /平方米結算,被征收房屋為磚木結構的,按最高限額 3GG元 /平方米結算。
(二)征收住宅房的被征收人在產權調換建筑面積基礎上, 每戶可增購不超過 2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增購面積價格按產權調 換房屋市場評估價優惠 20%結算。
(三)征收非高層住宅產權調換房為高層住宅的,以被征收 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準給予被征收人公攤補助。其中,產權調換房屋每單元為一部電梯的,補助被征收人 6%的建筑面積;產權 調換房屋每單元為兩部電梯的,補助被征收人 8%的建筑面積。
(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積、 增購面積和高層公攤補助面積之和的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結算。
八、住房保障
(一 )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鎮居民,被征收房屋為其家庭唯一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積不足 15平方米的,所選產權調 換房屋 50平方米以內部分,不計算產權調換差價,超出 50平方 米部分按本《補償標準》住宅房產權調換有關規定結算差價。
(二)城鎮中低收入家庭,被征收房屋為其家庭唯一住房, 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 50平方米,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 與被征收房屋等面積部分按本《補償標準》住宅房產權調換第一 款規定結算差價;被征收房屋面積與 50平方米之間部分按本《補 償標準》中產權調換房屋成本價(詳見附件 1)結算差價;超出 50平方米部分按本《補償標準》住宅房產權調換有關規定結算差 價。
(三)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鎮居 民,房屋征收時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 , 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九、改變用途房屋補償
(一)非住宅房改變用途的,一律按改變前的房屋用途給予補償。
(二)住宅改變用途房屋
1、征收 2001年 11月 1日之前沿街底層住宅房改作經營用房營業至今的,在 2001年 11月 1日前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被征收房屋門牌號碼與《營業執照》所注明營業場所 相符合,且系房屋產權人或直系親屬經營的,按原底層實際經營 面積的 50%作為營業房進行補償,剩佘 50%按住宅房補償,二層及二層以上仍按住宅房補償。
2、征收 2001年 11月 1日至 2011年 3月 1日(《安徽省城
鄉規劃條例》頒布施行日期)期間沿街底層住宅房改作經營用房 營業至今的,領取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且系房屋產權人或直系親屬經營的,一律按住宅用房進行補償,但對沿街 底層住宅房改作經營用房的部分,可按其用于經營部分住宅房屋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增加不超過 40° %的補償款。具體增加補償標準 應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明確。 2011年 3月 1日之后未按照《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一律不予增加補償。
十、本《補償標準》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本《補償標準》 公布前巳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且尚未完成的拆遷項目,其補償標準扔按原規定執行。超過協議約定或規定的過渡期限未安置 的,自本《補償標準》公布施行之日起,臨時安置費(住宅房) 按本《補償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