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高等職業院校評估制度,確保高等職業院校充分發揮辦學主體作用,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需求,國務院教育督導辦研究制定了《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暫行辦法》。國務院教育督導辦負責人今天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暫行辦法》中規定的評估內容有哪些?
答:按照“結果導向和可操作性”要求,《暫行辦法》中明確了涉及高等職業院校辦學基礎能力、“雙師”隊伍建設、專業人才培養、學生發展和社會服務能力等5個方面的評估內容,共20項指標。
辦學基礎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學校年生均財政撥款水平,教學儀器設備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學條件。“雙師”隊伍建設方面,主要考察學校教師結構與“雙師型”教師配備。專業人才培養方面,主要考察學校的專業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校內外實踐教學及校企合作情況。學生發展方面,主要考察學校畢業生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情況和就業情況。社會服務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學校專業設置,向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和滿足政府購買服務情況。上述內容綜合在一起,基本可以反映出高職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水平。
記者:評估工作將如何組織實施?對有關部門和學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評估工作由國務院教育督導辦統一部署,采取“學校填報數據、省級實施、國家總體評估”的方式進行。學校依據評估內容和指標撰寫完成自評報告并報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按規定時間登錄指定網址,組織完成相關數據表格與調查問卷的填寫。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數據填報進行指導和過程監督,從數據信息管理分析平臺獲取學校填報的數據信息,結合學校自評報告,分析撰寫完成省級評估報告并上報。國務院教育督導辦將按管辦評分離的原則,委托第三方機構基于學校相關數據信息和省級評估報告,建立數據模型,運用測量工具進行分析評估,形成國家評估報告,并以適當方式發布。
由于學校填報的數據是評估高職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的重要依據,為確保學校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暫行辦法》要求學校認真、準確地填寫。如發現編造虛假信息和瞞報等現象,一經查實,將予以通報。
記者:此項評估有哪些新特點?
答:與以往的高等職業院校評估相比,此項評估在評估主體、評估方式及結果運用等方面都發生了較大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評估主體方面,《暫行辦法》規定,由國務院教育督導辦制定評估指標和標準,按照統一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這不同于以往的僅由教育行政部門主導進行評估,大大增強了評估的客觀性和科學性。
二是在評估方式中,注重運用網絡信息技術。與以往組織專家進校現場評估不同,《暫行辦法》要求評估工作主要依托現代信息技術進行,第三方機構通過數據和相關信息分析,獨立評判學校相關工作情況。這避免了由進校帶來的干擾因素,減輕被評院校負擔,評估工作的開展更加便捷,評估結論的客觀性也得到了充分保證。
三是在評估結果運用上,《暫行辦法》強調,評估工作要注重實效,既要發現問題,又要督促整改,為政府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依據和建議,為學校辦學提供有力的指導和幫助。不再簡單地把評估結果作為甄別學校優劣的手段,而要充分發揮出評估應有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激勵作用。
記者:對高等職業院校進行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有什么預期?
答:評估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將為推進高等職業教育供給側改革提供重要依據。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評估將在了解高等職業院校辦學實際情況基礎上進行,引導高等職業院校進一步發揮好辦學主體作用,不斷加強內涵建設,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不斷完善其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的同時,最大程度地釋放出學校辦學活力,提高高等職業院校高素質技能人才培養能力,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適應行業發展需要。(中國教育報記者 余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