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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云南高齡補貼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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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補貼,也叫高齡津貼,是針對高齡老人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為了解決高齡老人基本生活問題,對保障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那么2022年云南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有哪些,由于2022年云南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暫未開始,下面小編為您整理歷年最新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可供參考。

云南省高齡津貼發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齡津貼發放管理,提升養老服務水平,根據《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高齡津貼的申請、審核、發放、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高齡津貼發放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便民、高效和精準服務的要求,推行線上和線下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齡津貼指政府定期給予年滿80周歲及以上不滿100周歲的老年人發放的保健補助,給予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發放的長壽補助。

第五條 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本省戶籍老年人可以申請高齡津貼。

第六條 高齡津貼發放標準:80—99周歲高齡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周歲及以上高齡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省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物價等因素調整高齡津貼發放標準。省級根據各地高齡老年人數、財政狀況等給予適當補助。

各州(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財政運行狀況,適度提高發放標準。

第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轄區內高齡津貼發放工作。

第八條 各級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提供高齡老人戶口遷移、死亡等相關數據信息,協助民政部門開展高齡老人信息查詢核實比對等工作。

第九條 高齡津貼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二章 高齡津貼申請和審核

第十條 高齡津貼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事務依托安心養老綜合服務平臺(移動端入口為云南省政務服務平臺“一部手機辦事通APP”)或線下申請。

第十一條 高齡津貼以老年人戶籍、年齡等信息作為發放依據,依申請、經審核確認后發放。

第十二條 高齡津貼申請方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轄區老年人戶籍基礎信息,提前2個月通知村(社區)高齡津貼承辦機構或承辦工作人員對即將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人進行提醒并幫助其申請高齡津貼。

(一)線上申請:鼓勵申請人或申請代辦人通過移動端入口云南省政務服務平臺“一部手機辦事通APP”進行線上申請。

(二)線下申請:為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實際,符合條件的戶籍高齡老人,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及個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賬戶到戶籍所在地村(社區)提出申請;失能失智或行動不便的高齡老人可由本人親屬、村(社區)工作人員或志愿者代為申請;集中供養的特困高齡老人由所在供養機構代為申請。

第十三條 符合高齡津貼資格申請和已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更換個人銀行賬戶、手機號碼等信息的,應當在信息更換后7日內向戶口所在地村(社區)報告更新,以免影響高齡津貼申領與發放等短信通知的接收。

第十四條 對已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應當在每年1月和7月通過移動端入口云南省政務服務平臺“一部手機辦事通APP”進行線上資格認證。

因特殊原因無法在線進行資格認證的老年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社區)通過數據共享、電話了解、視頻通話、上門走訪、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核實確認。經確認健在的,村(社區)可采取手工認證的方式,在安心養老綜合服務平臺中完成老年人手動資格認證。不得強行或變相要求行動不便、體弱多病等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到場進行資格認證。

第十五條 申請高齡津貼審核審定:

(一)審核

1.線上審核:申請人或申請代辦人通過移動端入口云南省政務服務平臺“一部手機辦事通APP”線上進行申請的,村(社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薄上的信息為主要依據,通過核對申請人戶籍信息、資格認證信息無異議的,可直接在安心養老綜合服務平臺中提出“審核通過”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核。審核不通過的,應當及時從系統上駁回申請人(申請代辦人)信息,并說明理由。

2.線下審核:申請人或申請代辦人通過線下申請方式進行申請的,村(社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申請人健在的,村(社區)應當在安心養老綜合服務平臺中錄入申請人基本信息,提出“審核通過”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核,并幫助高齡老人做好資格認證。

對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審核,需跨行政區域調查核實的,上一級民政部門要協助做好相關協調工作,申請人常住地村(社區)要積極協助審核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出具有關審核證明材料。

(二)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村(社區)“審核通過”意見5個工作日內,通過申請人戶籍信息、資格認證信息核查,提出復核意見。復核無異議的,可直接在安心養老綜合服務平臺中提出“審核通過”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復核不通過的,應當在系統內提出“審核不通過”意見,并向村(社區)反饋理由。

(三)審定

縣(市、區)民政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意見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定意見。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在系統內提出“審核不通過”意見,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理由。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村(社區)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代辦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高齡津貼發放

第十六條 高齡津貼發放實行屬地化管理,根據發放標準按月發放,自審定通過當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七條 對享受高齡津貼的老年人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平臺數據比對,審核確定高齡津貼發放名單。

每月5日前,村(社區)將系統生成并經核校無誤后的上月高齡津貼發放明細表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

每月10日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本轄區上月高齡老人新增、死亡、失蹤、戶口遷移、升級、暫停等異動情況匯總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每月15日前,縣(市、區)民政部門經與民政火化數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口死亡數據及公安部門戶籍人口數據進行比對后,確認本轄區內擬發放高齡津貼名單和金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于每月20日前將高齡津貼發放至老年人個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賬戶,并在發放清單明細中統一備注“云南省某某縣(市、區)某年某月高齡津貼”。

第十八條 因個人逾期申請等原因導致未領取高齡津貼的,不予補發。

第四章 高齡津貼變更和終止

第十九條 享受高齡津貼的老人戶籍遷出縣級行政區域的,遷出地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安戶籍信息,從戶籍遷出次月起停止發放高齡津貼。高齡老人戶籍新遷入本縣級行政區域的,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高齡津貼。

第二十條 未按照規定參加資格認證的,且核查中也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高齡津貼從次月起停止發放。待取得聯系并通過資格認證當月起繼續享受,停發期間的高齡津貼從停止發放的當月起予以補發,存在跨年的自完成資格認證當年的1月起補發。

第二十一條 高齡津貼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

第二十二條 高齡老人的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應當在老年人死亡30日內主動向其戶籍所在村(社區)報告。

未按時報告的,老年人戶籍所在村(社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入戶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村(社區)應當于核實當月停發高齡老人津貼,并責令老年人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在3個月內將多領取的高齡老人津貼退回指定的財政賬戶。

第二十三條 因老年人個人情況變化導致高齡津貼變更或者停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告知高齡津貼變更、停發的理由和依據,保障高齡老年人及其親屬的知情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高齡津貼發放的監督管理。

各級民政部門要履行預算管理和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按照“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要求,圍繞“突出重點、注重績效、量化計算”的原則,規范高齡津貼補助資金使用,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編制,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要調整優化支出結構,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根據本級財政保障能力,切實保障高齡津貼補助資金需求。

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適時開展高齡津貼補助資金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州(市)民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重視,加強對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組織領導,理順高齡津貼民政歸口管理體制,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高齡津貼承辦機構和承辦人員,設立服務窗口,安排專人負責。

規范高齡津貼發放流程,加強信息共享,科學合理簡化資金審批、撥付手續,有效減少高齡津貼發放的中間環節,加快資金支出進度,加強高齡津貼發放工作政策和業務培訓,及時協助所轄縣(市、區)解決好高齡津貼發放管理過程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二十六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嚴密組織高齡津貼審核發放工作。對發放對象實施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統計報告制度,切實加強登記造冊、統計臺賬、檔案管理等基礎工作,防止虛報、錯發、漏發、冒領、重發和亂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等問題發生。

縣(市、區)民政部門內部要加強養老、救助、規財、殯葬等業務數據共享,各業務科(股)每月要加強數據之間的比對,對問題數據要及時核實;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新增、停發人員信息要及時校對發放人員臺賬。要將高齡津貼發放情況作為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抽查比例要按照每半年不低于發放人數5%進行,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進行,確保高齡津貼發放工作規范有序。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做好高齡津貼發放對象增減信息搜集匯總,發放對象狀態信息核實、變更及更新和審核等工作,防止因情況掌握不準、工作不細、審核不嚴等導致發放對象動態情況更新不及時、信息錄入錯誤等問題。

第二十八條 村(社區)負責做好高齡津貼發放的初審工作,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實施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積極協助有需要的高齡老人申請高齡津貼、參加資格認證、系統錄入等相關事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高齡津貼審核發放的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發放高齡津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等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津貼的,經縣級民政部門查證屬實的,按相關規定報送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追回已獲取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2021年云南高齡老人補貼政策,云南農村高齡老人補貼政策

二、2022年云南高齡津貼政策及補貼實施細則方案

三、2020年云南省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云南老年人補貼政策發放標準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民政局應當于每月30日前在縣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發布上月高齡津貼發放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開始施行。《云南省民政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80周歲以上老年人保健補助和百歲以上老年人長壽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云民辦〔2009〕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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