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實施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貧困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著力提高貧困重度殘疾人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發〔2009〕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重度殘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含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無固定收入,年滿十八周歲,且殘疾等級在二級以上(含二級)的貧困殘疾人。
第三條 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實施工作,實行在市政府領導下的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財政部門負責籌措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殘聯部門負責做好貧困重度殘疾人的政策宣傳、調查摸底、殘疾等級的認定,申請對象的審批管理、匯總統計、定時上報,以及《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領取證》和補貼金的發放等工作。
第四條 殘聯、財政等部門要建立實施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工作的評估、督導和考核機制,及時掌握各地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工作的進展情況,并組織力量對各地的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做到規范發放,應補盡補。
第五條 實施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制度,要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特殊生活補貼與最低生活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屬地管理的原則。
(四)動態管理的原則。,不得享受特殊生活補貼待遇:
(一)通過招聘(錄用)就業、按比例就業、集中就業、社區就業等形式享有工資待遇的。
(二)從事個體、私營、規模種養殖業或其他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自由撰稿人、藝術家、設計師、律師、經紀人、會計師、按摩師、歌手、畫家等),且上年月平均收入高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三)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的(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除外)。
(四)殘疾人以本人所有的物業出租獲得經濟收入且高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五)由政府各級組織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五保戶”等。
第二章 申辦程序
第七條 申請享受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無法定監護人且自己不能表達意愿的重度殘疾人,可由村(居)委會代為提出申請,填寫《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提供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本)、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村(居)委會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所在村(社區)公示3日,無異議的,在《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第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村(居)委會報送的申報審批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所在村(社區)張榜公示3日,無異議的,在《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縣、市、區殘聯審批。
第十條 縣、市、區殘聯在接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申報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調查和審批工作,并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張榜公示3日,無異議的,發給《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領取證》,并報市殘聯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補貼對象管理
第十一條 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實行屬地和動態管理,每年按法定程序對補貼對象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繼續享受補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補貼。對轄區內新增符合條件的對象要及時辦理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對象實行縣、鄉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縣、市、區殘聯負責的建檔內容包括《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第二代殘疾人證復印件、補貼發放憑證、公示記錄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的建檔內容包括《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第二代殘疾人證復印件、公示記錄等。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實施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所需資金,市轄區由市與區按各50%的比例分擔,縣、市的資金由本級財政負擔。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金從批準之日的下月起由縣、市、區殘聯按季通過銀行發放。縣、市殘聯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區殘聯應在每季度第三個月10日前將《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發放花名冊》上報市殘聯。
第十六條 本市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金。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金不計入其家庭經濟收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工作不力導致政策執行出現偏差的,給予通報批評;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貧困重度殘疾人特殊生活補貼金的,由縣、鄉殘聯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領的補貼金;截留、挪用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