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為解決困難殘疾人生活和重度殘疾人長期照護問題,切實保障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16〕6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我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實施辦法:
一、充分認識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的重要意義
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是我國首次建立的殘疾人專項福利補貼制度。積極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經濟新常態下民生保障的重要舉措,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縣(區)、各部門要切實提高實施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思想認識,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實。
二、全面把握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精神實質
(一)正確理解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條件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我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是指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我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護理的重度殘疾人,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
(二)嚴格申領程序,做到規范管理
1.自愿申請。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服務窗口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代理人可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殘疾人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要如實填寫《河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表》和《河南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明等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
2.逐級審核。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依托“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通過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在收到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初審合格的材料,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縣(區)殘聯審核;對初審不合格的材料,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書面一次性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縣(區)殘聯復核。縣(區)殘聯收到初審材料后要及時復核,確保各項信息準確無誤。對復核合格的材料,縣(區)殘聯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申請材料轉送縣(區)民政部門。對復核不合格的材料,縣(區)殘聯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并告知原因,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原因告知申請人。
縣(區)民政部門審定。縣(區)民政部門要在收到復核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低保信息系統進行審定,對審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審定不合格的材料,書面通知縣(區)殘聯并告知原因。對審定合格的,由縣(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制定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3.定期公示。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殘聯組織要按照權力清單制度要求,向社會公開殘疾人兩項補貼申領須知、制式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圖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關村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對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主要包括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公示內容要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公示與殘疾人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補貼對象要及時進行調查審核。
4.補貼發放。對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遞交申請的當月起計發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采取社會化形式按月發放到其銀行賬戶。縣(區)民政部門要會同同級殘聯于每月20日前將下月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縣(區)財政部門要自收到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代發金融機構,代發金融機構在每月10日前將當月補貼資金轉入補貼對象賬戶,并注明“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5.定期復核。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縣(區)民政部門、殘聯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和隨機抽查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動態管理,防止重、漏、錯現象發生。定期復核和隨機抽查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有下列情況的,停止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
(1)殘疾人死亡;
(2)殘疾人戶籍遷出本市;
(3)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4)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被認定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申請人,或被停發殘疾人兩項補貼的領取人,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日內向縣(區)民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縣(區)民政部門要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意見送達申請人。對經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申請人,要按規定發放補貼,對停發的補貼予以補發。
(三)按照補貼標準,積極籌措資金
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均不低于60元/人/月,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長期照護需求統籌確定和適時調整。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財政分級負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按3∶3∶4的比例分擔,省財政直管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按6∶4的比例分擔,中原油田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按3∶7的比例分擔;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區)按2∶8的比例分擔,中原油田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級負擔。各縣(區)可統籌本級財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級補助等用于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發放。
(四)準確把握相關政策銜接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1.養老方面的補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建立制度并發放的護理補貼,應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擇高申領。如在養老服務補貼中對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給予特別照顧的,其特別照顧部分應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擇高申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制度并以年齡為主要標準發放的高齡津貼,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建立制度并以經濟狀況為標準發放的養老服務補貼,因與殘疾人兩項補貼范圍、目的不一致,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重復享受。
2.離休方面的補貼。依據《國務院關于公布〈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53號)第五條規定建立制度并發放的離休老干部護理費,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擇高申領。
3.企業自主發放的生活補貼(津貼)及護理補貼(津貼),不影響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申領。
(五)合理界定享受兩項補貼的時間
1.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對象,殘疾人證簽發時間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時間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請后,補貼自2016年1月1日起當月計發;殘疾人證簽發時間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時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之間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請后,補貼以殘疾人證簽發日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時間中較晚的日期為準當月計發;在2016年11月25日以后具備發放條件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請后,補貼自申請之日起當月計發。
2.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對象,其達到一級二級殘疾等級的殘疾人證簽發時間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請后,補貼自2016年1月1日起當月計發;殘疾人證簽發時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5日之間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請后,補貼自殘疾人證簽發之日起當月計發;在2016年11月25日以后具備發放條件的,在本人或代理人申請后,補貼自申請之日起當月計發。
三、強化保障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各縣(區)要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殘疾人事業發展、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要求,建立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嚴格發放程序,適時了解兩項補貼資金發放與使用情況,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有效銜接。殘聯組織要充分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作用,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為申請兩項補貼的殘疾人提供幫助;按照殘疾評定的標準和程序,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依據國家殘疾分類和分級標準,扎實做好持殘疾人證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認定工作,為兩項補貼發放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和監管,落實分級負擔要求,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順利實施。
(二)加強制度落實,促進殘疾人服務業發展
堅持資源統籌、責任共擔原則,發揮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帶動作用,逐步建立面向多類群體、統籌多方資源的長期照護體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導市場服務、鼓勵慈善志愿服務等方式,健全補貼與服務相結合的殘疾人社會福利制度,促進殘疾人服務業發展。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嚴格信息管理
市、縣(區)民政部門和殘聯要利用現有工作網絡信息平臺,建立完善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在申請人主動申報的基礎上,建立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比對機制,對是否具備資格,特別是涉及政策銜接的補貼對象進行身份核實。縣級民政部門和殘聯負責基礎信息數據的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時逐級上報至省民政廳和省殘聯。要加強補貼對象的檔案管理,實行縣、鄉(鎮)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
(四)加強監督管理,嚴肅責任追究
各縣(區)政府要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重點督查落實情況。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定期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績效評估,及時處理殘疾人及其他群眾的投訴、建議,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要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的定期復核制度和隨機抽查制度,做到應補盡補、應退盡退。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盜取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要按有關規定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縣(區)每年一季度要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上年度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發放使用情況。在殘疾人兩項補貼申領發放工作中,對出現延誤上報信息、未能足額及時發放補貼資金等情況,要通報批評。
(五)做好政策解讀和新聞宣傳
各縣(區)要及時組織學習培訓,全面掌握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精神和內容,正確組織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種媒介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殘疾人。要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采用靈活多樣形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領程序和要求。要及時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解釋工作,協助殘疾人便捷辦理相關手續。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縣(區)要結合實際,盡快制定貫徹落實細則,積極推進落實相關工作。市民政局、財政局、殘聯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