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0年民生實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20〕3號)和《關于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資金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贛民字〔2020〕11號)文件要求,現將我市2020年提標提補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從2020年1月1日起,繼續提高全市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標準:
(一)提高城鎮低保標準。城鎮低保月人均保障標準提高65元,達到每人每月705元,月人均補差水平提高40元,達到450元;
(二)提高農村低保標準。農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標準提高85元,達到每人每月470元,月人均補差水平提高40元,達到325元;
(三)提高城鎮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城鎮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提高80元,達到每人每月915元;
(四)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集中供養標準提高110元,達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養標準提高110元,達到每人每月510元;農村失能、半失能人員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
(五)開展城鄉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工作。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助標準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助標準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助標準每人每月70元;
(六)實施臨時救助(特別救助)制度。對重大疾病、重度殘疾、自然災害、教育費用和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貧困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七)提高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弱殘職工月人均救濟補助標準。城鎮標準提高40元,由每人每月4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農村的標準提高30元,由每人每月4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45元。
(八)統一城鄉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將農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提高10元,達到每人每月60元;將農村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提高20元,達到每人每月70元;繼續維持城鎮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每人每月70元的標準。
(九)提高城鄉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將散居孤兒供養標準提高150元,達到每人每月950元;機構養育孤兒供養標準提高150元,達到每人每月1350元;建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與孤兒保障標準相銜接的原則確定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950元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二、明確資金籌集使用管理
2019年以前的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按照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由省、市、區(市)按比例分擔。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贛府廳字〔2018〕92號)精神,從2019年起,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提標部分,省與設區市、區(市)不再按固定比例分擔,由上級財政依據地方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給予補助。市本級、各區(市)要按照要求,將本級應承擔的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列入財政預算。
(一)對城鎮低保資金,由區(市)財政部門按照保障人數和每人每月69元的標準安排資金,市本級財政部門按照市轄區保障人數和每人每月33.5元的標準安排資金對所轄區給予補助。
對農村低保資金,由區(市)財政部門按照保障人數和每人每月51元的標準安排資金。
(二)對城鎮特困人員供養資金,先從省財政下撥的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專項資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區(市)財政足額配套到位。
對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資金,由區(市)財政部門分別按照供養人數和供養形式,以集中供養每人每年900元,全自理分散供養每人每年696元的標準安排資金。市本級財政部門分別按照市轄區供養人數和集中供養每人每年282元、分散供養每人每年204元的標準安排資金對所轄區給予補助。
(三)城鄉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所需經費從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中列支。
(四)對臨時救助資金,由區(市)財政部門按照當地戶籍人口數每人每年1元的標準安排資金,市級財政部門按照當地戶籍人口數每人每年0.5元的標準安排資金。
(五)對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弱殘職工救濟資金,對救濟資金由省財政定額專項補助,提標所需資金根據現行財政體制由同級財政負擔。
(六)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由區(市)財政部門分別按照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的形式,以生活補貼每人每年288元、護理補貼每人每年336元的標準安排資金。城鎮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先從省財政下撥的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專項資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負擔。
(七)對孤兒基本生活補助、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由中央財政按每人每月450元,省財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標準進行補助,剩余部分根據現行財政體制由同級財政負擔。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或困難殘疾人補貼且未達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的進行補差發放,其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補貼標準全額發放。
三、落實相關政策規定
(一)分類施保明確時間。對低保對象中的常補對象要按照低保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低保對象中的非常補對象要給予差額救助,保障標準從當年度1月1日開始執行,各區(市)提補資金必須于5月30日前落實到位,并從當年度1月1日開始補發,于7月5日前,將提標提補任務完成情況報市民政局社會救助局。
(二)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各地要提高預算執行效率,落實配套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按標準及時下撥資金,低保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每月10日前必須足額到位,遇春節、突發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要充分做好資金預撥工作;實行按季度發放的,應于每季首10日前足額發放到位,并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三)積極推行購買服務。各地要按照《鷹潭市民政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關于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的實施方案》(鷹民發〔2018〕6號)要求,從當年社會救助專項資金中安排2%用于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科學整合區(市)、鄉鎮(街道)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力量,切實加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
(四)規范信息公開報送。各地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社會救助資金預算(含上級補助資金)、分配、支出、結余以及接受審計監督等情況,在當地政務信息網或本部門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并向市民政局、財政局備案。
四、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是市委、市政府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的重大舉措。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精細操作、強化責任、狠抓落實。要建立工作責任制和工期倒排制度,各級民政、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要具體抓,工作任務分解到人,工作責任落實到人,確保提標提補工作按時保質完成。
(二)加強部門配合。市、區(市)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形成合力。市級民政部門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消費指數、物價水平,科學測算城鄉低保標準、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并報同級政府頒布實施,但不得低于省定標準。市、區(市)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安排資金,加強財政監督管理,確保各項補助資金的落實到位。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民政部關于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的通知》(民發〔2013〕161號)、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要求,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對提標提補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對2020年提標提補工作落實情況重點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