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6〕3號)以及《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若干意見》(紹政發〔2016〕18號)等精神,結合市委、市政府“三區融合”的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是為了彌補殘疾人由于自身殘疾而導致獲取收入困難、生活費用額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基礎上單獨發放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的一項生活補貼。
第二章 對象范圍
第三條 凡是本市區戶籍,有本市區頒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均可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第四條 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殘疾人,應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的殘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的勞動年齡段殘疾人。
下列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一)違法犯罪,正在執行監禁刑罰的;
(二)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
(三)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
(四)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及助學補貼政策的;
(五)其他規定不能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
第五條 市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根據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狀況核定,由民政部門按照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認定辦法組織實施。
第六條 截止2016年6月30日前, 60周歲以上原享受無固定收入補貼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上的殘疾人仍按原補貼標準執行,今后市區將嚴格執行浙民福〔2016〕23號文件相關條款,新增此類對象不予補貼。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七條 市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照當地低保標準30%比例計發。2016年市區補貼標準按低保內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級殘疾人每人每月250元計發;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困難殘疾人按每人每月200元計發。補貼標準隨著低保標準調整而動態進行調整,由市殘聯會同市財政、民政部門制定后由當地政府公布。
第四章 補貼審批程序
第八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行“自愿申請、逐級審核、限時辦理、公正公開”的管理辦法:
(一)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應由殘疾人本人、監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區)代為提出申請(申請表格見附件)。
(二)初審。鄉鎮(街道)收到申請后,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殘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狀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對通過初審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未通過初審的應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天,公示無異議的報區殘聯。公示期間接到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針對異議的事實進行核實,并在公示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三)復審。區殘聯收到初審意見之后,對申請人的殘疾狀況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合格的申請轉送區民政部門審定。
(四)審定。區民政部門根據殘疾人及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定,審定工作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審定結果反饋區殘聯。通過審定的名單應由鄉鎮(街道)殘聯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未通過復審、審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除填報申請表外,需提供以下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戶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
(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四)申請人同意核對家庭經濟狀況授權書;
(五)低保證等材料;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補貼發放
第十條 凡是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自遞交申請當月起計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應由殘聯會同民政、財政部門采取社會化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按月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前。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資格定期復核制度,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應補盡補、應退則退。資格復核采取主動申報和主管部門定期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半年復核一次。內容包括申請人變故、戶籍遷移、收入變動、殘疾狀況等情況。因發放對象去世、戶籍遷出、收入增加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條件的,應即時調整,隨低保相關待遇同步停止發放。
第七章 資金保障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應當統籌安排財政預算,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所需資金。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殘聯組織應按照政府預算公開和推進電子政務的要求,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健全殘疾人實名制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臺,做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信息管理工作,按月錄入、報送相關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完整、及時、準確,實現部門之間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殘聯組織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殘聯應加強殘疾人證管理,嚴格按規定發放殘疾人證。市民政局、市殘聯將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對補貼發放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截留、挪用、移用補助資金,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不到位,不發或少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損害殘疾人權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范圍為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濱海新城,所涉資金由當地財政自行負責。本實施細則由紹興市民政局、紹興市財政局、紹興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紹興市區無固定收入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紹市殘字〔2013〕9號)、《關于調整紹興市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的通知》(紹市殘字〔2015〕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