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推進殘疾人全面小康進程,促進殘疾人更高質量、更充分就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全面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5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全面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6〕127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8〕81號)和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殘聯等14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殘疾人就業創業提升年”活動方案的通知》(浙殘聯發〔2018〕2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落實我市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進一步落實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制度
(一)補貼對象
1、具有本市戶籍,勞動年齡段內(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下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參加職業培訓、職業技能(創業創新)競賽的殘疾人。
2、具有行業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并熱心助殘,以師帶徒的形式,對本市戶籍殘疾人開展授藝培訓的市級以上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非遺傳承人、大師工作室或參加全國或省級(含)以上各類職業技能競賽,分別獲得前三和前二名的殘疾人。
(二)補貼標準
1、殘疾人參加各級殘聯組織的職業培訓,免收職業培訓費和職業技能鑒定費。
2、殘疾人參加社會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取得就業相關的技能等級(資格)證書,給予最多三次補貼,依次分別給予實際培訓費的100%、80%和60%,但累計補貼總額不超過3萬元。
3、師帶徒培訓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對承擔帶徒任務的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非遺傳承人或大師工作室、參加省級或全國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分別獲前2名和前3名的,其場地、授課、耗材及、食宿等費用按照財政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4、對參加區、縣(市)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創業創新)競賽或以訓代賽的殘疾人選手(項目),比賽(以訓代賽)期間誤工費按每人每天100元給予補貼,并根據競賽成績,按其所獲積分給予每分300元的獎勵(稅后)。對參加省級職業技能(創業創新)競賽的殘疾人選手(項目),按其所獲積分給予每分500元的獎勵(稅后)。
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申報流程見附件1。
二、進一步落實用人單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補貼制度
(一)補貼對象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不含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符合條件的,均為補貼對象。
(二)補貼標準
1、崗位補貼對與本市戶籍殘疾人職工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且按月實際支付給殘疾人職工的工資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0%-200%和200%以上的用人單位,每安置1人,每年分別按當地1個月和2個月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殘疾人在該單位就業未滿一年的,按實際就業月份進行計發。
2、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補貼對上年度實際在崗就業的殘疾人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1.5%,且本市戶籍殘疾人職工占殘疾人職工總數50%以上的用人單位,每超比例1人,每年按當地4個月最低工資標準予以補貼。
3、無障礙設施改造補貼對因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實施殘疾人職工工作環境或設施設備無障礙建(改)造的用人單位,按建(改)造實際支出費用給予全額補貼,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用人單位所在寫字樓公共區域的無障礙建(改)造,按建(改)造實際支出費用給予建設單位50%補貼,但最高不超過2.5萬元。
4、殘疾人就業實訓基地補貼對符合殘疾人就業實訓基地創建標準的用人單位,按實訓人數給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綜合性補貼,補貼期限最長為6個月。實訓結束后,實訓殘疾人被實訓單位招用或由實訓單位推薦實現就業的,實訓基地可按每人2000元的標準享受一次性留用補貼。同一學員同一實訓項目,在同一或不同實訓基地參與一次或多次實訓,只享受一次補貼政策。接納我市特教學校(院)學生進行實習見習的用人單位,參照此標準進行補貼。
用人單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補貼申報流程見附件2。
三、進一步落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補貼制度
(一)補貼對象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規范化建設要求的獨立法人單位或單位附設機構,均為補貼對象。
(二)補貼標準
1、開辦費補貼對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各地要根據機構創辦規模及安置殘疾人數,給予3-20萬元的開辦經費補貼,同一機構因擴建擴容而進行規模升級,再次申報開辦經費補貼的,補貼標準應扣減上次補貼額度。
2、就業安置補貼對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每安置1名本市戶籍殘疾人,每年按當地2個月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殘疾人在該機構就業未滿一年的,按實際就業月份進行計發。
3、無障礙設施改造補貼對因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實施無障礙建(改)造的機構,按建(改)造實際支出費用給予全額補貼,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4、綜合責任保險補貼對符合補貼對象條件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盲人按摩機構,參加綜合責任保險,扣除省補資金后其實際承擔的保費,由機構和同級財政按一定比例承擔。
殘疾人輔助性就業補貼申報流程見附件3。
四、進一步落實殘疾人電商文創就業創業補貼制度
(一)補貼對象
1、本市戶籍、勞動年齡段、從事“云客服”、“云審核”等居家網絡就業的殘疾人和殘疾人網商創業者。
2、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安置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的電子商務平臺和企業。
3、符合殘疾人電商文創實訓基地和孵化園建設標準的獨立法人單位或附設機構。
4、組織或參加殘疾人文化創意辦展和作品出版的獨立法人單位和殘疾人。
(二)補貼標準
1、對從事“云客服”、“云審核”等居家網絡就業的殘疾人,每月工時超過20小時、每小時工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殘疾人,給予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就業補助。
2、對年銷售額20萬元以上、處于創業成長期需要購買淘寶(天貓)直通車推廣商品(服務)提升人氣且符合淘寶(天貓)直通車準入條件的殘疾人網商,按照“個人出一點、阿里巴巴補一點、當地殘聯貼一點”的原則予以補貼,殘聯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元。
3、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電子商務企業,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最高檔執行。
4、對符合殘疾人電商、文創實訓基地建設標準的獨立法人單位或附設機構,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享受實訓及留用補貼。
5、對符合殘疾人電商、文創孵化園建設標準的獨立法人單位或附設機構,按創業孵化園入駐殘疾人企業(機構)場地租金減免的總額,或幫助加盟殘疾人建立創業就業平臺的開發、運營,及其孵化服務費用,給予創業孵化園(平臺)全額補貼。同一殘疾人企業(機構、戶)入駐(加盟)同一或不同創業孵化園(平臺),最長補助時間為3年;根據創業孵化園無障礙設施改造、設施設備購置情況據實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6、對有關專業機構舉辦全市殘疾人文化創意產品展銷會,以及殘疾人參加區、縣(市)級以上文化創意產品展銷活動,給予攤位費全額補貼,但每個攤位最高補助5000元;同一年同一人不得重復享受。殘疾人個人在正規機構出版發行文化藝術類作品,發行量在1萬冊以上的,給予最高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殘疾人舉辦個人展覽,獲區、縣(市)級以上殘聯或文化部門認可的,給予5000-20000元的補助。
殘疾人電商文創就業創業補貼申報流程見附件4。
五、進一步落實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制度
(一)補貼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勞動年齡段內(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持有有效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就業創業證》,合法從事各領域、各形式自主創業的殘疾人。
(二)補貼標準
1、創業補貼
對實際創業滿6個月以上殘疾人自主創業者,根據其創業資金投入情況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貼,但最高不超過2萬元;在享受開辦費補貼后,殘疾人創業每滿1年的,可再次申請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補貼,但補貼不超過2年。同一人,6年內不得重復享受該開辦費補貼。
2、貸款貼息對申請創業資金貸款的殘疾人自主創業者,按貸款額的5%的給予貸款貼息,貸款額度控制在30萬元以內。
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申報流程見附件5。
六、進一步落實農村殘疾人就業補貼制度
(一)補貼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農村殘疾人就業要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實體。
(二)補貼標準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全年用工在60天以上)且日均勞動報酬不低于100元的經濟組織實體,每安置1人,按其實際就業時間每滿一月給予1000元的就業補貼;日均勞動報酬在50元-100元的,每安置1人,按其實際就業時間每滿一月給予減半補貼;輻射帶動殘疾人就業創業、幫助困難殘疾人代養代銷產品的,每成功輻射、扶持1戶,每年給予500元的扶持補貼。
農村殘疾人就業補貼申報流程見附件6。
七、進一步落實資金保障和監督管理制度
(一)落實資金保障。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制度由各區、縣(市)負責組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財政預算,及時足額安排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各項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制度順利實施。市級財政每年將根據殘疾人就業創業工作的重點及各地補貼制度的績效情況,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辦法給予適當補助(市級專項補助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程序見附件7)。各級殘聯組織要充分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做好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資金預算編制、對象審核及補貼發放等工作。
(二)強化監督管理。各地要將殘疾人就業創業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重點督查落實情況。殘聯組織要定期組織開展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績效評估工作,有條件的地區要創新創優工作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各項補貼政策進行專業化審計、調查、評估,建立完善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實名制信息平臺,加強對補貼信息的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各級人社部門要配合殘聯完善落實好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協調溝通和數據共享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防止出現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弄虛作假、掛靠殘疾人就業等騙取補貼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取消其補貼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紀委和司法機關處理。
(三)注重宣傳引導。各地要及時組織學習培訓,全面掌握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制度的精神和內容,充分利用多種媒介宣傳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制度。要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采取靈活多樣形式進行宣傳,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就業創業補貼制度內容,了解申報程序和要求。本《通知》所列各項補貼,如與《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8〕81號)等相關就業、培訓文件的補貼重疊的,可從高,但不得重復享受。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杭州市殘疾人自主創業扶持辦法>的通知》(杭財社〔2009〕377號)、《關于實施殘疾人就業創業幫扶工程的意見》(杭殘聯教就〔2010〕85號)、《關于印發<杭州市殘疾人小康陽光庇護中心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杭殘聯教就〔2010〕86號)、《關于杭州市實施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經費補助的通知》(杭殘聯〔2014〕72號、杭財社會〔2014〕225號)、《關于促進殘疾人電子商務、文化創意及輔助性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杭殘聯〔2016〕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