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殘聯印發《關于調整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全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推進會精神,經省政府批準,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
補貼標準上調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由每人每月5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6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由每人每月5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0元。
符合條件的可同時申領兩項補貼
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種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所需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擔
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縣三級分擔,即:省級財政對縣(市)補助50%、縣(市)負擔50%;市轄區所需資金由設區市與市轄區予以保障,具體辦法由各設區市自行確定。
市、縣級財政要統籌安排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當地符合保障條件的殘疾人數和補貼標準,及時足額安排本級財政預算資金。高于省定標準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
兩項補貼不計入低保家庭收入
每年1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財政部門和殘聯將上一年度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人數、發放標準匯總報送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和省殘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