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困難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困難殘疾人,是指具有寧夏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第二代殘疾人證”)的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
第三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保障困難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人。有條件的縣(區)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殘疾人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的生活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殘疾人的困難程度,制定分檔補貼標準,提高制度精準性,加大補貼力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殘疾、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第六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由自治區和市、縣(市、區)共同分擔,并列入財政預算。具體分擔比例如下:
(一)銀川市和石嘴山市各縣(市、區)、吳忠市利通區和青銅峽市、中衛市沙坡頭區和中寧縣分擔50%,自治區分擔50%;
(二)吳忠市紅寺堡區、同心縣、鹽池縣、海原縣、固原市各縣(區)分擔20%,自治區分擔80%。
第七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應出具困難殘疾人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第二代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困難生活補貼申請,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將初審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在《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書、戶口簿、第二代殘疾人證復印件和填寫蓋章的《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登記表》報縣級殘聯審核。
第九條 縣級殘聯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經審核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縣級殘聯將審核合格材料轉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縣級民政部門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核,并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報請同級財政部門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資金。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每月將審定的《寧夏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登記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將補貼資金發放給補貼對象。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殘聯要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管理發放定期復核制度,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縣級民政、殘聯、財政部門聯合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復核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應補盡補、應退則退。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應按照預算編制要求,根據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人數、補貼標準、補助水平和滾存結余等有關數據,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自治區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提前下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預算指標,以增強下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預算,應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根據實際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十三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年終如有結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年終滾存結余不得超過當年支出額的10%。
第十四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實行實名制管理。補貼對象去世的,從下月起停發其生活補貼。補貼對象戶籍遷移到外縣(市、區)的,遷出縣(市、區)從下月起停發其生活補貼,由遷入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遷出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將其納入當地生活補貼發放對象,并從遷入下月起計發。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殘聯建立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加強對基本信息的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主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嚴禁擠占、挪用。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殘聯、財政部門要加強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預算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補貼及時準確發放到位。
第十七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重點督查落實情況。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自治區民政部門會同殘聯、財政等相關部門,適時對各設區的市、縣(市、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九條 負責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擠占、挪用、扣壓補貼資金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應及時提請縣級民政、殘聯停發,并追回已領取的補貼資金。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