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扶助殘疾人優待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殘疾人的優待扶助,鼓勵殘疾人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殘疾人就業條例》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具有本市戶籍的殘疾人按照本規定享受相關的優待扶助。長期或臨時在本市生活但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參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殘疾人優待扶助工作,并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優待扶助殘疾人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參與制定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政策、規劃、計劃,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殘疾人事務,開展殘疾人工作,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民政、勞動、教育、衛生、工商、稅務、城建、國土、園林、公安、體育、人事、司法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殘疾人優待扶助工作。
第二章 生活醫療優待扶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殘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
(一)對城鄉貧困殘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礎上,提高20%的保障金比例。分類施保時已提高補助標準且達到20%的可不再提高。
(二)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殘疾人實行五保供養,智力及精神殘疾的予以收養;
(三)對在城市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的殘疾人,社會救助機構應當及時救助。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疾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規定享受醫療救助:
(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病住院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較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因病住院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較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因病住院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較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
第六條 貧困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和縣區出具的貧困證明就醫,免收門診掛號費;患病住院的進住醫療機構設立的扶貧病床,并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給予優待扶助治療。
各級醫療機構對本轄區內從事飲食服務等個體職業需要健康體檢的殘疾人,給予減半收取體檢費的優待扶助。
第七條 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養老保險,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扶助。
第八條 農村貧困殘疾人經批準在非耕地上建住房,應當酌情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宅基地時,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和辦理手續。
第九條 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在安置房樓層上予以適當照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家費時,對享受低保的貧困殘疾人家庭應當按照標準的20%提高補助。
第十條 夫妻一方或雙方是殘疾人,有城鎮戶口的一方申請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殘疾子女轉為城鎮戶口,及農村孤寡殘疾人投靠城鎮戶口直系親屬生活的,公安機關應當優先為其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一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進入旅游景點、展覽館、博物館、動物園、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享受減免費用的優待。殘疾人搭乘各類交通工具,憑《殘疾人證》優先購票、優先搭乘,代步專用輔助器具免費攜帶。盲人憑《寶雞市盲人免費乘車證》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讀物郵件,郵政部門免費寄遞。
第十二條 對農村無勞動能力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應當免去其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鎮貧困殘疾人家庭,經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定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章 勞動就業優待扶助
第十三條 采取多種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第十四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統籌規劃,對有一定的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安排就業。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年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殘疾人生活補助基金,專項用于殘疾人生活補助。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殘疾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辭退殘疾人職工、解除與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對依靠殘疾人職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單位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不宜安排殘疾人職工或者其配偶下崗。
失業殘疾人納入全市就業失業登記,享受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興辦和扶持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登記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殘疾人個人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殘疾人個人從事貨物銷售的月銷售額達不到 5000元的,經稅務部門核準,免征增值稅。
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信貸等方面扶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二十條 殘疾人報考國家公務人員,除對身體有特殊要求外,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殘疾拒絕報考和錄用。
第四章 文化教育優待扶助
第二十一條 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受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保障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
第二十二條 保障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政策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城鄉貧困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子女,免收教材費,并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貧困殘疾學生優先享受助學金。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級中學、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等非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校學習。
對被國家高等院校錄取的貧困殘疾學生,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救助。
對在本市職業院校接受職業教育的具有本市戶籍的殘疾學生,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學費補貼的優待扶助。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文化、體育排練、演出或者訓練,比賽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并保證其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無固定收入的,組織者應當給予補助。
對在國際、全國體育比賽和文藝比賽匯演中獲得前三名的殘疾人,在安排就業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
第五章 其他社會保障優待扶助
第二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區等,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
已建成使用的應當逐步進行方便殘疾人無障礙改造。
對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公共設施,不得破壞或損毀。
第二十六條 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
第二十七條 市、縣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免費盲文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有條件的電視臺應當開辦手語節目。
第二十八條 體育場(館)應當對舉辦的殘疾人體育訓練、比賽和文藝演出免費。
第二十九條 交通、郵政、電信、醫療等服務行業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立殘疾人服務窗口或者醒目標志,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服務。
第三十條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未按本規定給予殘疾人優待扶助的政府相關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未按本規定給予殘疾人優待扶助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騙取殘疾人優待扶助的,由負責該項優待扶助工作的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聯合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所在單位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