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時限
出生一年之內,當場辦結
出生超過一年、年齡未滿16周歲,需經派出所所長批準,不超過10個工作日辦結。
16周歲以上申報的,需經分局批準,不超過30個工作日辦結。
所需材料
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或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收費標準居民戶口簿工本費每本7元
辦理指南
新生嬰兒出生后一年內,由父、母或監護人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或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
出生超過一年、年齡未滿16周歲申報出生登記:由父、母提交申請,并提交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持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登記。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醫院簽發的《出生診斷證明》和原始出生記錄復印件、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親戶口地區縣婦幼保健院(所)加蓋補發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其他醫院補發的無效)、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申請。
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公民申報出生登記: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本人及父母申請。